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
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在这种业务模式下:
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应当评估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受托方企业来说: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理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表明一项业务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委托方能够要求受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