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进销项月末结转处理?
销项税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贷方]
进项税计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借方
一、举例:
1、某企业8月期初“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120000元,本月销项180000元,当月应缴增值税=180000-(50000+120000)=10000元
会计分录:
借:应缴税费- 应缴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应缴税费- 未交增值税 10000
缴纳时:
借:应缴税费- 未交增值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某企业8月期初“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120000元,本月销项160000元,
当月应缴增值税=180000-(50000+120000)=-10000元,出现这种结果表示当月可抵扣税金大于当月销项税额,期末还有留抵10000,不用交税,也不用做会计处理。
二、月结的话每月已结,年末无需结转。
年结的话,看12月份增值税是应交还是留底,应交为将未交增值税转出后,再将销项税、进项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互转,结果是转平,除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第二年缴纳。
留底的话,将销项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转至进项税,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有借方余额,就是留底金额,为第二年的年初未抵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