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的进项当期未入账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 核算当期进项税额 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此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未认证不得抵扣;
2、已认证未按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已认证按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未申报不得抵扣。
因此,已认证并申报抵扣但未按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无论以后是否补入账均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按规定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