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质期的存货怎样进项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