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工资怎样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在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表12的填报说明中提到:]
1、第1列第1至5行:分别填报“应付工资”的贷方提取数分配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合计生成第6行。
4、第7行“实际发放额”:各列分别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
同时,对表4的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说明: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调增项目
可以看出,不论是非工效挂钩企业还是工效挂钩企业,表12中的工资的合计计提数和实发数这两项都有可能会不一致,而引起不一致的原因也并非仅仅由开办费的摊销引起。因此您上面提及的因开办费的摊销引起的工资及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除了表12之外,还可以在表4 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补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