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品赠送如何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购买的物品、礼品属于有形动产,属于货物.对于货物的判断,并不区分其来源,也不区分用途,而是指其存在形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若外购烟酒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但外购烟酒用于无偿赠送,增值税应视同销售,但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