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准备金是“任意准备金”的对称。是指保险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必须提存的准备金。法定准备金的形式一般分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两种。此外,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还须另外提存各项责任准备金,用以赔付各项确定赔偿或预期应予赔偿的赔款。
中文名
法定准备金
商业银行
所吸收存款的最低限度的准备金
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
具体
截至2021年7月15日,金融机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8.9%,较2018年初已降低6个百分点。降准导致的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收缩,不但不会使货币供应量收紧,反而具有很强的扩张效应,这与美联储等发达经济体央行减少债券持有量的“缩表”是收紧货币正相反。主要原因是,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意味着商业银行被央行依法锁定的钱减少了,可以自由使用的钱相应增加了,从而提高了货币创造能力。[1]
职能
通过建立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助于在流动资产状况发生变动时稳定隔夜利率--缓冲职能;为中央银行提供了准备金需求的一个来源,从而可以补偿通过自发性因素产生的流动性资产供给--流动资产管理职能;可以被作为一种控制货币总量的手段--货币控制职能;可以被认为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一个来源--收入或税收职能。
制度
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建立起来的,近20年来,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六次调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过高的法定存款准备率使当时的专业银行资金严重不足,人民银行不得不透过再贷款(即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返还给专业银行。
为克服法定存款准备率过高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从1985年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率统一调整为10%。
参考资料1.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