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光(沈阳爆炸案件主犯)

张显光沈阳爆炸案件主犯

张显光,1965年出生,小学二年文化,捕前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红房委十一组,1985年曾因扒窃被劳动教养3年。他制造了震惊全国的“1·18”案。2002年12月1日,张显光被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

张显光

国籍

中国

出生日期

1965年月日

性别

一审宣判

2002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提起公诉的沈阳“1·18”大案主犯张显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

此案经沈阳市检察院审理后认为:张显光目无国法,为劫取钱财,在银行储蓄所门前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两次抢劫运钞车,为获取作案工具故意杀人。多次持枪、持械拦路抢劫公民财物。抢劫致7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气焰嚣张,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张显光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应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5:00时对张显光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判处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执行死刑

2003年4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沈阳“1·18”特大持枪、爆炸、杀人、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当日,四名罪犯张显辉、张显明、李彦波、李彦斌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1]

参考资料

1.沈阳“1.18”持枪银行抢劫案四罪犯被执行死刑·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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