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涝(一种自然灾害)

洪涝一种自然灾害

洪涝,指洪水泛滥、暴雨积水和土壤水分过多对人类社会造成的灾害。水灾分为“洪”和“涝”两种:“洪”,指大雨、暴雨引起水道急流、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淹没农田、毁坏环境与各种设施等;“涝”,指水过多或过于集中或返浆水过多造成的积水成灾。雨涝主要危害农作物生长,造成作物减产或绝收,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其他产业的正常发展。其影响是综合的,还会危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等。

中文名

洪涝

外文名

Flood

现象描述

洪水是河流水位超过河滩地面出现的溢流现象,一旦洪水冲垮河岸、湖岸,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损害,就形成洪灾。洪水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它可以冲毁房屋、道路和桥梁,淹没农田、村镇和工厂,造成工业、农业的财产损失,以及人畜的伤亡,有时甚至会引起瘟疫和传染病的暴发。洪水除了造成物质、人员等方面的直接损失外,还会造成水、电力、交通、能源等供应中断,以及城乡商业活动的停止和生活秩序的紊乱等间接损失。

黄河洪水

形成原因

洪涝灾害具有双重属性,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经济经济属性。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

第一,自然条件:洪水是形成洪水灾害的直接原因。只有当洪水自然变异强度达到一定标准,才可能出现灾害。主要影响因素有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地形地势。

第二,社会经济条件:只有当洪水发生在有人类活动的地方才能成灾。受洪水威胁最大的地区往往是江河中下游地区,而中下游地区因其水源丰富、土地平坦又常常是经济发达地区。[1]

研究历史

历来都将洪水灾害称之为自然灾害,强调指出,水灾的发生首先是由于出现了超常的大洪水所致。象形文字的灾字字形最初是由川、田、火和家等符号所组成,以后演化为“災”,上面是川,是水;下面是火。即以经常发生的严重的水火之灾作为灾害的代表。但是古人又同样认识到,人类社会发展,也存在引起和增强灾害发生的因素。

明代治河名臣刘天和指出:“禹之治河,自大伾(应为大陆泽)而下播为九河,是弃数百里地为受水之区……非若今之民滨水而居,室庐、耕稼其上,一有沉溺,即称大害……古今相去不亦大相远邪?”,认为人口繁衍,地域开发,助长了灾害发生,治河防洪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一、中国古代对灾害本质属性的认识

在古代,人们已经认识到,为了达到有效减灾的目的,除了改造自然以造就人类生存的适宜环境之外,在许多方面,人们不得不调整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适应自然规律,达到减轻灾害损失的目的。

西汉年间,自汉武帝时期开始,黄河频繁决溢,成为朝野关心的国家大事,之后,陆续提出过多种工程治黄方案。大约在公元前6年,贾让提出治河三策。这是流传下来的最早的治理黄河的规划方案,并以其适应洪水规律以减轻水灾损失的主张独树一帜,对后世有重要影响。

元代延祐元年(1314)河南等处行中书省在一文书中说到:“黄河涸露旧水泊汙地,多为势家所据。忽遇泛滥,水无所归,遂致为害。由此观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本来是容蓄黄河涨溢的容水之地,权势之家却要在小水时土地涸露的年头据为已有,开发耕作,如此,在洪水到来时必然受灾。“由此观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

二、美国提出工程与非工程防洪措施互补的方针

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认识到“严峻的事实是,洪水确实可能是自然现象,但其后果却常常由于人们的不明智行为和流域内的不合理占垦而大为增强”,提出只注重修建防洪工程是否明智的问题。此前,50年代末美国学者提出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防洪理念,并在60年代中期,在政府报告中得以确立,将非工程防洪措施与工程措施互补作为国家防洪方针。70年代美国政府相继发布“洪泛区管理及河滩地保护命令”、“全国洪水保险法”等法令。

1980年由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议主持制定的《美国防洪减灾总报告》中提出:“控制洪水以彻底摆脱其威胁的古老愿望,实际上已经表明了更为现实的目标是尽量减少洪水损失”,在传统的工程防洪概念之外,强调防洪的最终目的是减少灾害而不只是控制洪水,并将防洪与减灾观念并列,表明了对洪水灾害本质的新的理解。

1993年美国密西西比河发生超过百年一遇的大洪水,洪水之后联邦政府洪泛区考察委员会和陆军工程兵团等进行了水灾调查和防洪规划评估。评估认为,水库、堤防等工程防洪措施在减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有工程措施与没有这些工程措施相比,在1993年大水中,减少了原本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的55-60%(不包括防汛抢险和灾后恢复等投入)。同时,“评估证实了这种观点:尽管防洪工程措施是整个泛区管理计划中的重要部分,但它是有局限性的。管理泛区最好是采用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途径”。

《分担挑战——21世纪洪泛区管理》和《洪泛区管理评估》以及1999年发表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项目《人类规划的灾害——美国自然灾害评估》。这些调研和评估都进一步强调了洪泛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要适应洪水规律,以及减灾应与流域国土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

1984年日本河川调查研究会会长高桥裕主张“总的来说,灾害是接近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的问题,这就是说,灾害是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社会现象”。

1991年印度国家灌排委员会在《印度非工程防洪措施现状报告》中称:“经验告诉我们,防洪方针应向着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的适当结合这一目标发展,重点应逐渐转向依赖非工程措施来防洪……一个好的防洪方针应当辩证地看待洪水,鼓励人们与洪水共存”。

三、近10多年来对灾害本质属性认识的理论进步

(一)、我国学者对灾害本质认识的新进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水利部门开始引进工程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观念,并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及早进行部署。1991年对灾害本质属性提出了新的认识——即灾害的双重属性,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防洪方针的建议。

气象学界继而提出:“灾害不能不是自然与社会两方面的因子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人类的活动又直接和间接地助长了灾害的出现、所受损失和恢复过程”。

地质地震学界认为:“大量事实说明,自然灾害的产生并不完全出于自然因子的作用,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人类活动造成或诱发的”。将灾害本质的理解提到一个新高度。

水利学界从水灾防治角度闸述了对灾害本质属性的认识:“笼统地说,防洪的目的是防止洪水灾害。细致地分析,洪水灾害概念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洪水;二是灾害。洪水是一种自然现象。和洪水作斗争,控制洪水泛滥,主要是人和自然的关系。

(二)、国际社会对灾害本质属性的最新表述

近年来联合国在如下文件中对灾害本质的表述是:

1.1997年世界减灾日活动的主题词是:“灾害从来不是真正自然的”。

2.2000年10月1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国际减灾日文告中说:“人们越来越多地意识到,所谓“自然灾害”并不完全是自然产生的,事实上学术界已经主张尽量减少“自然灾害”一词的使用,而只称作灾害。学术界的忠告是明确的:导致灾害损失上升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

3.2001年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特别工作组对自然灾害定义的全文是:“自然灾害是侵袭了易受损害社会系统的一种自然现象所造成的后果。自然现象并不必然导致灾害,只是当它们对人类及其所处的环境产生影响,并达到严重程度时才成为灾害”。

四、灾害双重属性的科学诠释及其实践意义

(一)、灾害双重属性内涵的科学诠释

以往将洪水灾害定义为自然灾害,强调洪水是超常量降雨所致,是自然现象。但是从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来看,虽然洪水的年际变化较大,但从一个时段来看,各条江河自然态洪水都有相对稳定的量级和发生概率。然而,近代以来各主要洪水国家的水灾损失却无不几倍、几十倍地增长。因此,将近几十年和前几十年相比较,既然洪水量级和发生概率差不多,而水灾损失却大幅度提高,显然无法只从自然变异来解释,而应进一步从社会环境方面去寻找。

(二)、灾害双重属性和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减灾措施之异同。

20世纪中叶美国科学家首先提出了工程与非工程相结合的减灾方针以及洪水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强调采取综合措施,保护并管理人与自然的巨系统,以减少灾害损失为最终目标。这一理念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工程与非工程是按照工程硬件(如水库、堤防)与技术(如洪水预报)和管理软件(如法规、体制)人为划分的两种技术方案。

(三)、从灾害双重属性概念反观我国的防洪方针

我国的防洪部署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调控自然态洪水的工程技术措施。例如,“75.8”淮河大水后,要求各地研究本地区历史最大降雨和最大洪水,并据以校核和提高水库防洪标准,显然是指望将洪水全都装进水库,以消弭水灾;1991年淮河和太湖大水损失400多亿元,这个损失是在没垮一座坝,骨干堤防没决一个口的情况下出现的,说明防洪工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没有抑制住灾害损失的增长。

五、灾害双重属性概念的科学基础 从学科分类角度来看,以往的治水是研究洪水规律和建设水利工程控制洪水的技术,限于自然科学范畴。而建立在灾害双重属性理论概念上的治水方略,是联合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范围更大的学科体系。这种联合体现出当代科学发展在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综合的总趋势。

六、灾害双重属性概念的哲学基础

中国传统的“天人合一”的哲学观

古代早期论述人与自然的关系,子产(?-前522)说得较为明确。公元前517年赵简子向子太叔(游吉)请教为政之理。子太叔开篇明义地说:“先大夫子产曰: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天地之经而民实则之。则天之明,因地之性”。即天地有其自己的规律,所谓天经地义。民众的行为要以天经地义为遵循,才能做到“协于天地之性,是以长久”。强调人的行为要顺应自然规律。

原载《自然灾害学报》,2004年1期。[2]

发生实例

洪涝

1287年圣卢西亚的洪水

荷兰对洪水并不陌生。这个小而有影响力的国家以其沼泽地形和精心设计的水坝和堤坝而闻名。该国大部分地区坐落在从海上开垦的土地上,但并非所有的洪水都可以进行。在1287,一个巨大的风暴袭击了荷兰海岸,并引发了这将消除几个村庄洪水。死亡人数超过5万人。洪水如此强大,以至于阿姆斯特丹的内陆村庄突然变成了一个沿海城市,而现代化的城市今天仍然停留在岸边。英格兰地区也受到这场风暴的影响,但伤亡人数并不像荷兰那样高。

1887年黄河洪水

1887年春季,河南省遇到了暴雨袭击,水位急速上涨,黄河在流经郑州的急转弯处下汛十堡处决口。初30余丈,越三日至300余丈,夺溜南趋灌入贾鲁河,又东会涡河,南注周家口,入淮河,全河继流,灾情严重。

人们试图冲上河堤堵住洪水,但决口迅速扩人,河水滚滚而下,几秒钟就围住了郑州城。河水奔腾东泻,毁掉了中牟城,然后继续向前,沿途吞没了600多个村庄和城镇。当洪峰到达古城开封的时候,水位高达12〜15米,很快就淹没了开封以东平原上的1500多座村庄。

由于清政府政治腐败,长期水利不兴,河道管理不善,1887年除北运河在通州平定(山童)决口数十丈、永定河在下游南七工(东安境)、芦沟桥、直隶武清、霸州等处先后决口外,黄河从7月21日已在开州决口,但并未引起统治者的重视。9月30日郑州黄河大决口后,统治者首先考虑的不是迅速抢堵,而是黄流横决,恐匪徒为患,命曾国荃、裕禄各回两江、湖广总督本任,以资防范。

然后到10月15日,朝廷才发帑银10万两赈灾。至于应郑州河工及赈灾之费,16日乃命户部预筹,并且准备从各省洋药(鸦片)加征厘税来取得。直到11月9日,朝廷方命礼部尚书李鸿藻往郑州视察河工抢修情况。11月13日,清政府开郑州河工捐例。由于决口抢修工程不够坚实,已成河工于次年6月30日复被水淘刷失事。直到1889年1月20日河口方才合龙。

这场灾难造成的破坏和死亡人数难以记数,最保守的佔计是150万,有人认为死亡人数高达700万。总之,这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水灾。

1931年长江洪灾

1931年8月,长江发生大洪水。由于7月份长江流域降雨量超过常年同期一倍以上,致使江湖河水盈满。8月,金沙口、岷口、嘉陵江均发生大洪水。当川江洪水东下时,又与中下游洪水相遇,造成全江型洪水。沿江堤防多处溃决,洪灾遍及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河南等省,中下游淹没农田5000多万亩,淹死14.5万人。

其中两湖灾情最重,湖北70个县中就有50个县受灾。南京、武汉两大城市均被水淹,武汉最高水位达2020米,创1865年建站以来最高记录,武汉市区大部分水深数尺至丈余,许多街道均可行船,死于洪水、饥饿和瘟疫的有3.26万人。整个江汉平原一片汪洋,洪水浸泡达三个月之久。[3]

参考资料

1.洪涝的成因和类型·中国气象局

2.防洪减灾观念的理论进展·水利史研究室

3.1931年8月4日 长江暴发特大洪水淹死十四万余人·非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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