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明清两代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

都察院明清两代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

都察院是明清时期官署名,由前代的御史台发展而来,主掌监察、弹劾及建议。与刑部、大理寺并称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亦称“三司会审”。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明洪武十五年(1382)改前代所设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设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中文名

都察院

英文名

DouChaYuan

拼音

dū chá yuàn

时期

明清两期

设立

洪武十五年

简介

明朝创设的主管监察的中央官署。其前身为汉以后历代中央政府中的御史台。吴元年(1367)亦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和察院监察御史、经历、都事、照磨管勾[2]。洪武九年(1376)裁侍御史及治书、殿中侍御史,十三年专设左、右中丞(正二品)和左右侍御史(正四品)。不久罢御史台。十五年(或云十四年)更置都察院。 

都察院初设监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监察御史为浙江、河南、山东、北平、山西、陕西、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三至五人,秩正九品。十六年,升都察院为正三品,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其下尚有经历、知事等官。十七年,升都御史为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佥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建文二年(1400),改都察院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

改十二道为左右二院,设御史二十八人。明成祖时,复洪武十七年旧制。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九年,罢北京道,增设贵州、云南、交址三道。洪熙元年(1425),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宣德十年(1435)罢交址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其在留都南京之都察院,称南京都察院。从宣德十年起,定十三道监察御史一百十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各十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各七人,陕西、湖广、山西各八人,云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提督、巡抚、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员。 

职能

都察院的职责是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及一应不公不法等事,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拘党、作威福乱政者劾,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以希进用者也在纠劾之列,遇朝觐、考察时,与吏部共司官吏黜陟。有大狱重囚会审于外朝,由都察院会同刑部与大理寺共同审理,合称三法司会审。内外百司之奸邪,分属各道御史稽察。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

在外巡按诸军,提督学校,巡查盐务、茶马、漕运、关隘、屯田等事务,攒运印马﹔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守”,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可与省区行政长官分庭抗礼,知府以下均奏其命,往往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对政事得失,军民利病,皆得直言无避,朝有大政,可以预议。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处。 

明代都察院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

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 

御史权重如此,所以选授也极慎重,自永乐八年(公元1410年)以后,规定御史必从进士及监生中有学识并通达治体者选任。《明会要·职官五》引《三编》载:永乐七年(公元1409年),召御史张循理等二十八人至,问其出身,皆由进士及监生,惟洪秉等四人由吏。帝曰:“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黜秉等为序班。诏:“自今勿复用吏。

”明年冬,申谕吏部,著为令。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

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清 康熙《睢州志·袁可立传》:“知府石琨玉廉而义,直忤巡抚意,被劾。可立雪其冤,巡抚不能夺,擢(袁可立)监察御史,”

清代都察院

清初仿明制,于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五月设立都察院。皇太极下谕:“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有骄肆侵上,贪酷不法,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误国论。”①顺治初年又规定:“凡朝廷政事得失,民生利弊,以时条上,百官有奸贪污绩,亦得据实纠弹。”②可见,清代的都察院其职能与历朝的御史衙门差不多。都察院初设承政1人,左右参政各2人。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三年规定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五年则定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右都御史,为总督兼衔。右副都御史为巡抚、河道总督、漕运总督兼衔,都不设专员。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主管官员,《清史稿·职官志二》说:“左都御史掌察核官常,参维纲纪。 

清代都察院为从一品衙门,设官与明代相仿。不同的是以右职为总督、巡抚的兼衔。乾隆十年(1745)革佥都御史。下设有经历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负责办理文移、翻译等行政事务。其属在明代十三道的基础上增加京畿道、江南道、,凡十五道。置掌印特点史30人,一般御史26人,满汉分任。御史之下有笔帖式、经承等员。

清初御史尚有巡按、巡盐、巡漕等名目,以后陆续裁革。光续三十二年(1906),又增设辽沈、甘肃、新疆3道,析江南道为江苏、安徽2道,析湖广道为湖北、湖南2道,共20道。此外,清代都察院还没有宗史御史处,掌察宗人府事务;稽查内务府事务;中、东、西、南、北五城察院,掌稽查京师地方,厘剔奸弊。五城察院所领有五城兵马司,掌巡辑盗贼,平治道路,检囚徒火禁。雍正元年(1723)六月亦并入都察院。 ” 

都察院除监察政治得失外,具体担负的工作是:参预九卿一起议奏折;凡重大案件与刑部、大理寺公同审断;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优劣;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事;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等事务。 

都察院的内部机构设有直接为堂官办事的九房一库。各房库共设经承25人,其中印房1人,吏房3人,户房3人,礼房2人,兵房3人,刑房4人,工房3人,火房2人,本房2人,架阁库1人,分理堂官交办的各有关事务及管理伙食、保管档案等事。其下办理行政事务的机构有: 

经历厅:原名司务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司务1人,改称经历后,定经历满、汉各1人(正六品)。承办科道差事、五城注销,并管辖吏役等事。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030所载,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议准吏、户、刑部一些具体事项归经历管理。   都事厅: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满都事2人,汉都事1人,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改满、汉都事各1人(正六品),负责承办缮本及满官册籍。

五城都察院

五城都察院是稽察京师地方治安的机构。清代把京城分为中、东、西、南、北五城。都察院分派御史巡城,并设有巡城御史的公署,称为“五城察院”,或称“五城”。各城都设有兵马司,每司又分为二坊。由五城御史督率管理。负责审理诉讼、缉捕盗贼等事。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设兵马司指挥1人(正六品),副指挥2人(正七品),吏目1人(未入流)。

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为防止各地来京官员“钻营嘱托”,“交通贿赂”,定“由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员时加访缉”①。十年(公元1653年)更定:“五城御史各率所属,办理地方之事,厘剔奸弊,整顿风俗”②。其具体职掌是:稽察京师十坊之境。十坊分隶情况是“中城分中西、中东二坊;东城分朝阳、崇南二坊;西城分关外、宣南二坊;南城分东南、东坊;北城分灵中、日南二坊。每城由副指挥、吏目分掌二坊。凡人命案件,由五城指挥相验。盗窃案件,由副指挥、吏目察看现场和审解。其余词讼案件,由指挥报巡城御史审断。杖罪以下案件,自行完结,徒罪以上,送刑部定案。 

五城察院还“掌赈恤之政令”。五城共设有6个栖流所,10个粥厂,10个粜米厂,1个普济堂,1个育婴堂等,作为赈恤流民的机构。康熙二十年(公元1681年)于五城地方设厂15处,由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给满、汉军民人等发帑金,并令太医院医官施药。二十一年改为东、西、南、北四厂。至四十年(公元1701年),每年均遵例赈民。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设五城铺司巡检各1人,管理街巷栅栏的启闭。乾隆元年(公元1736年)裁五城铺司巡检,由五城察院及步军统领酌派兵役专司街巷栅栏之启闭。 

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五城各设公所,于每月朔望吉日,由御史、司坊官组织乡约(即地方官选择的耆老),宣讲皇帝诰诫官民的诏令(顺治颁布的“六谕民”、康熙颁布的上谕十六条、雍正的“圣谕广训”十六条),其目的是使民“共知向善”,“以敦风化”。实际上是要人民做驯服的工具。

典故

《明史.职官志二》:“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奉劾......而都察院总宪纲。”

参考资料

1.都察院是什么地方·初三网

2.《明史》·第一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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