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法律凭证)

采矿证法律凭证

采矿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采矿权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山企业名称、经济性质、开采主矿种及共、伴生矿产、矿区立体范围、有效期限等。采矿许可证不得买卖、涂改、转借他人。采矿许可证可以依法延续、变更和注销。

中文名

采矿证

颁发机构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

印制机构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市和县有关规定,属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的矿产资源,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采矿权,其办理程序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编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主管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工作,采矿许可证由委托机关审核颁发。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年度计划,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方案;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四、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成交确认书等。

五、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集体决定。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底价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六、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七、主管部门应当依规定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资质量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应当通知投标人、竞买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以及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人、竞买人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地点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后,方可参加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

九、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竞得的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四)采矿权价款;

(五)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时间、方式;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七)办理登记时间;

(八)主管部门和中标人、竞得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

十、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数额较大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收取。

十一、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十二、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十三、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价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四、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时间为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登记,采矿许可证,并依法保护中标人、竞得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主管部门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改变中标、竞得结果或者未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中标人、竞得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申请条件

一、总体要求 继续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方案》的编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及其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1]

二、《方案》编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方案》。 (四)矿山企业在编制《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参考资料

1.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规〔2018〕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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