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准迁证(户口簿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户口准迁证户口簿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户口准迁证式样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制,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发证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存查。

中文名

户口准迁证

词性

名词

对象

户口

类型

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

出生户口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证、户口簿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户口迁入

1、派遣分配工作的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凭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工作调入人员,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3、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凭转业、复退安置办公室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4、出国出境人员回国,凭护照或主管部门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5、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凭释放、解教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并办理手续手,给予恢复户口。

6、其它人员要求户口迁入,应向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户口迁出

1、被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的新生,凭招生办公室核准的入学通知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要求户口迁出人员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注销户口

1、公民死亡后,由死亡人员的亲属持有关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2、入伍、出国出境的,凭入伍通知书、护照或有关部门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逮捕、劳教的,凭批准逮捕、劳教部门开具的通知书注销户口。

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内户口迁移

1、属当场办理的户口。由户证中心或派出所予以当场办理。

2、调查户口。由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受理后,经责任区民警进行核查同意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需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向户证中心或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变更更正姓名、年龄和民族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始或有效证明,县市区公安(分)局核查同意后更改。变更年龄的需提供医院出据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无证明一律不予更改。

2、其它项目变更更正,凭有效证件、证明,予以当场更改。

填写和使用说明

一、户口准迁证应当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户口准迁证所列项目内容必须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二、准迁证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者其他符号代替;迁移人数不足四人,应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盖“以下空白”章;迁移人数超过四人,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准迁证。

填错的户口准迁证作废,加盖“作废”戳记后,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备查。

三、户口准迁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机关存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第三联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存查。

四、户口准迁证第一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申请人姓名—填写在申请入户地户口登记机关辖区内有常住户口,为自己亲属申请入户公民的姓名或者申请迁移者本人姓名。

2、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居民身份证编号—填写申请人和申请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4、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5、与申请人关系—如申请人属迁移对象的,也须填写。

6、发往单位—填写准予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7、迁入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8、准迁原因—填写批准入户的理由。如“投靠配偶(子女、父母)”、“随军”、“工作调动”等。

9、批准机关—填写签发户口准迁证的机关。

10、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1、承办人签名盖章—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以备查考。

五、户口准迁证第二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第一条横线上,填写准迁证发往单位的名称。如××省××市(市)公安局××派出所或××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

2、第二条横线上,填写申请人姓名。

3、第三条横线上,填写准予迁入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4、第四条横线上,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准予迁入的人数。

5、第五条横线上,填写准予迁入的详细地址。

6、表格内项目的填写与存根相同。

六、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有关项目的填写:

1、第一条横线上,填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2、第二条横线上,填写申请人姓名。

3、第三条横上,用汉字大写数字填写准予迁入的人数。

4、表格内项目的填写与存根相同。

七、骑缝处的编号和户口准迁证一、二、三联的编号机同,由承办人使用阿拉伯数字向手工填写。

八、户口准迁证套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户口准迁证后,在第二联和第三联的签发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办理户口准迁证

一、外地公民在本市购买成套住宅商品房的,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本人申请、房产证、购房发票、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二、投靠亲属入户、夫妻分居,准予迁入;直系亲属,准予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结婚证(夫妻分居)、身份证、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注明与申请人的关系。

三、被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子女迁入;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异地调动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子女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市人事局或劳动局发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内调动:上级人事部门调动工作证明、迁入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调入人员与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及其关系证明。

四、投资兴办(含租赁、承包)企业,年上缴税收1万元以上的,本人和其直系亲属准予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本人申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上缴税收发票、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

五、企业聘用的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省(部)及以上荣誉称号、科研成果奖的人员、获得博、硕士、双学位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准予迁入。

所需证明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本人申请、职称证书和单位聘用证明(中级以上职称提供)、荣誉称号证书、学历证书、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夫妻需提供结婚证)。

六、荣获本市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劳动模范、科技进步奖项,或者被市级以上政府记大功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准予迁入。(随迁子女年龄限制:

所需证明材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本人申请、获奖证书、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夫妻需提供结婚证)。

七、驻安部队干部家属随军入户(条件:副营以上;军龄15年;技术11级以上;士官五、六级)

所需材料:(1)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师、旅以上政治部门填写意见加盖公章);(2)部队随军报告表;(3)结婚证;(4)任职命令;(5)被申请人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七条子女随迁年龄限制20岁以下

参考资料

1.拿到户口准迁证后要怎么办理·师锦教育

标签: 户口准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