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月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计发月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计发月数为待遇发放期间的计划发放月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制度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养老保险支柱中,均存在使用计发月数核定退休待遇的方法。因此,合理确定计发月数就成为核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障基金精算平衡的关键问题。

中文名

计发月数

因素

退休年龄、预期寿命、利息、调待

定义

根据退休年龄计算的账户发放月数

适用范围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险

简介

计发月数含义:待遇发放期间的计划发放月数。计发月数达到目标是:根据个人账户(年金账户)余额和计发月数核定月发待遇,在退休人员去世时,个人账户、年金账户(以下统称账户)余额正好发放完毕,即账户基金精算自平衡。[1]

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

(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资+退休前一年社平工资×平均指数)÷2×缴费年限×1%

平均指数是自1994年起参加养老保险的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社平工资的平均值

缴费年限指所有的工龄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139(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与缴费基数有关,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

在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变的情况下,一名职工退休越早,作为分母的计发月数就越大,退休金也就越低

计发月数是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统一规定。

机关单位改革

2015年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终于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决定》有12条,涉及的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体现了一系列重大变革。

从吃财政到三方共担

心主任褚福灵评价,按照《决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评价。“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

多缴多得 长缴多得

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待遇水平越高。

老新中方法不同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解释,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对他们“逐步过渡”的政策,主要是两条:一是他们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养老待遇的新老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此外,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统筹考虑。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接续打通

《决定》规定,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统筹基金;在同一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要在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同时转移部分统筹基金。无论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褚福灵表示,这一政策打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横向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续衔接的瓶颈,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参考资料

1.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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