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菊生,男,汉族,湖北天门人,1955年11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1975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20年1月9日,刘菊生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中文名刘菊生
1955年11月日
民 族汉族
湖北天门
人物履历
1991年3月,任天门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1994年1月,任天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1996年7月,任湖北省公安厅中心指挥处侦察员(正处级);
1996年8月,任湖北省公安厅中心指挥处处长;
2000年2月,任湖北省公安厅侦察总队副总队长;
2001年6月,任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
2006年8月,任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8年9月,任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5年2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2016年3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2016年10月,任武汉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武汉市委巡察组组长库人选;
2017年2月,任武汉市委巡察组组长库人选;
2018年12月,退休。
人物事件
2020年1月9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菊生涉嫌严重违纪和职务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开除党籍
2020年11月23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堵口,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作调动、岗位调整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在承接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长期无偿占用他人房产、车辆供自己或子女使用,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个人和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明知他人涉嫌犯罪,徇私情私利,利用职权违法干预案件办理工作,致使他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涉嫌徇私枉法罪。
刘菊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刘菊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决定逮捕
2020年12月18日,据高检网消息: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原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刘菊生作出逮捕决定 。 提起公诉
2021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刘菊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菊生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1]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菊生在担任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武汉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情节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本人对差额巨大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
参考资料1.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刘菊生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2.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刘菊生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