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职业资格证书)

导游证职业资格证书

导游资格证书简称“导游证”,通过国家导游资格证考试后方可取得,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取得旅行社临时导游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国家导游证。

导游证是导游人员从业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是表明导游人员身份的外在标识,它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证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文学院的旅游管理专业的同学可以考取导游证,其余有业余爱好的同学也可以报考。

2016年1月,国家旅游局通知,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导游证全国通用。

中文名

导游证

类型

证件

全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资格证书

分 类

正式导游证、临时导游证

有效期限

3年(正式)

考 试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

颁发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区别

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主要如下:

①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即正式导游证持有者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是没有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没有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者。

②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

即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无语种语言能力的限制,正式导游证的持有者可以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而临时导游证的持有者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否则便不具备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

③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

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由申请领取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而临时导游证则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

④有效期限不同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也就是说在这3年内不参加每年的导游年审,导游证的资格取消。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即既可以是数天,也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此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而临时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延期。如需继续聘请,则必须由旅行社重新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亦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而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亦即由国家旅游局规定。应当明确的是,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并不意味着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必须由国务院旅游部门制作,而是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制作并颁发。

2016年1月,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提到要深化导游管理体制改革,从行政化、非流动、封闭式管理向市场化、自由化、法制化管理转变,取消“导游必须经旅行社委派”的政策规定,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导游证全国通用。

导游证管理办法

(1999年8月27日旅管理发[1999]136号)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最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五、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分别编号。

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D”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D表示导游;8位阿拉伯数字中,第一、二位为导游所在省级行政区的标准代码,后6位由发证机关按先后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第三、四位为各地市的地区代码;字母和数字之间用"-"连接。

临时导游证编号由大写英文字母L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L'表示临时导游,其余同导游证编号。

六、申请领取导游证,必须依照《条例》和国家旅游局的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旅行社(含导游公司,下同)可代申请人统一办理导游证申领手续。

领取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或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员等级证书)(交验);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的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二)。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材料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员颁发导游证;对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或书面通知申办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办人进行补充、修改。

七、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必须是具有实际需要的特定语言能力的人员,并不具有《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领取临时导游证,须持以下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一)由旅行社出具的临时导游证申请书;

(二)填妥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三)证明申请人员具备特定语言能力的材料。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符合颁发临时导游证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不符合条件的,当面通知申办人。

八、导游证终身有效,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明确导游资格证终身有效,规范导游证使用年限,建设全国导游公共服务平台,启用电子导游证书取代原有IC卡导游证;选择区域试点,开展导游自由执业改革,使导游职业渠道由单一旅行社委派转型为旅行社、互联网平台以及其他旅行服务机构等多元选择。[1]

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延期。旅行社需再次聘用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办临时导游证。

九、持证人在导游证有效期内变换服务旅行社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持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由原旅行社剪角作废的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新聘用旅行社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在有效期内因晋升导游等级需换发导游证的,需持原导游证和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需注明变更换发),向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十、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服务旅行社,由旅行社持遗失导游证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由发证机关将遗失导游证的号码、持证人、发证机关和日期等在《中国旅游报》或所在地一家省级日报上刊登遗失和作废声明,然后由持证人或其所服务的旅行社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遗失补发"),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在申请补发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持证人应当持原导游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须注明"损坏换发"),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十一、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换发和补发导游证,导游证有效期重新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换发导游证,使用原导游证号码;依据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补发导游证,原导游证编号作废,由发证机关重新编号。

十二、持证人应当接受旅游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按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导游证和提交有关材料。

旅游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导游持证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导游人员可以拒绝接受检查。

十三、持证人违反《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导游证,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和暂扣、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等处罚,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扣留、销毁、吊销导游证。

十四、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导游证管理,由各省级旅游行政部门依据该地区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作出规定,但其导游证只能在本景点景区内使用,其样式规格必须与本办法规定的导游证样式规格有明显区别。

十五、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1988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书的暂行办法》和1989年12月11日发出的《关于颁发和管理导游员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导游考试

<一>准备考试资料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中、外文考生在进行笔试答卷时,一律使用中文答卷;进行面试时用所报考语种应试。

2.考试的科目和内容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笔试和面试(模拟现场导游考试)两部分组成。

(1)笔试内容:

1.【旅游政策与法规】

2.【导游实务】(含旅游案例分析)

3.【导游基础】(其中山东、浙江包括全国和山东、浙江两本书内容)

4.【汉语言文学基础】(北京与湖南的考生须考)

<二>导游资格证考试的系列教材和配套的练习及模拟考题

<三>参加导游考试培训班: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

2.报班的好处是信息全面丰富,学到一些书上没有的知识带团却很有用的东西,见识一些有才能的导游或高校的资深教师,并结交一帮圈内朋友,同时老师也会讲解很多的知识,老师不光是我们的知识的传授者,也是我们在以后导游路上实实在在的领路人。

3.跟着老师系统的把4本教材梳理完,有了自己的头绪。

4.培训班还会组织考前景点实习(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因为面试也很重要,亲自到景点去走一走,说一说才能真正彻底理解。

5.有实力的导游培训学校会在学员学习期间组织旅游活动,并且能够给学员提供在旅行社实习兼职和推荐工作的机会。

导游

1,已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即通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是获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员,这是申请领取导游证书的前提条件。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

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定。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既旅行社的正式员工。导游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导游人员在旅行社有完成担任的工作、遵守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义务,旅行社则有按导游人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付给工资,并提供相应劳动条件的义务。

“导游服务公司”是指从事导游人员业务管理、培训,并为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提供供需信息等服务的企业,在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之间起桥梁作用,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他们在导游公司登记后,当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通过该导游公司可聘用之。这种聘用关系有较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通常在旅游旺季、旅行社导游人员不足时通过导游人员服务公司聘用所需导游人员,待旅游旺季结束,旅行社与受聘导游人员的聘用关系也随之终止。

3,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是指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将此条作为申领导游证的条件之一,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私自招徕、接待旅游者,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出问题。

申领程序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践经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后申领导游证的程序大体是:

(一)积累工作经验

准备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在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后,须在一家旅行社实习期满至少3个月以上,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公司登记,由旅行社或导游公司对申请人的品行和业务能力进行考评并作出结论。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主管旅行社的管理部门申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的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证,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准予申请领取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直接决定了申请人能否从事导游职业,直接影响着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表达了三层含义:

(1)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必须在收到申请人领取导游证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这表明,旅游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人必须颁发导游证,不允许存在“可以不予颁发”的情形。

(2)对符合申领条件逾期不予颁发或答复,使申领人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是旅游行政部门的一种不作为的失职表现,申领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情形,仅限于《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旅游行政部门只有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出现时,才可以决定不予颁发导游证,同时,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领人。

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有权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统一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作和颁发。

其他规定

发证期限:《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书面报告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使用范围:《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导游证的遗失、补发:发现导游证遗失,持证人必须立即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①导游证遗失,失主必须立即报告所属旅行社,递交遗失原委的书面材料,请旅行社开具遗失证明。

②失主持遗失证明以及身份证、《导游人员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发证机关办理遗失补发手续。

③持《申请导游证登记表》到《中国旅游报》或省级日报登载《证件遗失作废证明》一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及上述证件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④在申请补办导游证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证损坏,导游人员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者方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一种资格证明,不能直接使用,须换成电子导游证书才能带团使用。

证书分类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

(1)正式导游证,亦即导游证。它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可以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聘用人员。但是,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都必须是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2)临时导游证。所谓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的导游证。由此可见,领取临时导游证的条件一是具有某种特定语种语言能力;二是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样式规定

中国实行的导游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适应我国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形势,提升导游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的目的是加强导游队伍的管理,强化导游人员的执业准则,方便游客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进行监督。应该说,导游证从一推出,就对旅游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赢得了业内外的广泛认同。

为贯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2001年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的精神,国家旅游局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启用新版导游证,并实行导游计分制管理。换发新版导游证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更好地强化和完善导游证的这一功能,突出监督和检查作用,以一种可以操作的手段,推动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与旧的导游证相比,新证最重要的改变就是采用了IC卡的形式。在IC卡中,可以比较完整地记录持证人的职业信息,通过手持读卡机等电子设备及与数据库的联网,逐步建立起持证人系统、动态的从业档案。这种以现代电子技术为平台的科学、简便、准确的管理手段,可以在职业现场直接操作,避免了事后追究的争议,非常适合对具有高流动性特点的导游工作进行监管。就管理手段而言,换发新的导游证是一个质的、革命性的变化。

新版导游证为IC卡式,卡高8.6cm,宽5.4cm,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列有导游等级、编号、姓名、语种等项目,中间位持证人最新免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加以区分,初级为灰色、中级为粉米色、高级为淡黄色、特级为金黄色,背面设置有黄色金属芯片,并列有注意事项和卡号。导游证的芯片内存储了导游的姓名、性别、民族、学历、语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导游证编码、导游资格证号等基本情况和违规计分情况,可凭借手持读卡机等电子设备读取其内容。

新版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英文字母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有顺序编码。

注意事项

2000年国家旅游局改革导游考试制度,将导游考试中的教材、命题、考试时间等权限全部下放到各省,并减少考试科目,大大降低了国家级导游的“门坎”。

新的导游考试试卷,由过去全国统一命题改为各省根据本省特点自行命题,考试科目由过去的政策法规、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汉语言文学、外语、现场导游6门,缩减为“导游综合知识”和“导游服务能力”两门。

参考资料

1.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 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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