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认为自己对案件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要求阻确和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实体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因他认为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
中文名案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属于没有参与案件审理
专指除当事人以外
定义
依照《异议复议规定》第24条,案外人:
一是案外人必须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即案外人与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由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二是该权利必须真实合法。权利应当真实存在来源合法。不能是虚假的权利和非法取得的权利(如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三是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可以阻确人民法院的执行。因为不是所有的案外人享有的实体权利都可以阻止法院的执行,如申请人实现抵押权,案外人就不能以所有权来对抗阻止执行。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书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但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没有异议,只是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在在接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标的物裁判给他人,那么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即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此外根据《民诉法》56条规定,案外人认为自己与案件处理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本属自己的物判给他人,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与审判监督之诉只能二者选其一。
依照《异议复议规定》案外人下列权利受法律保护:
1、基于实体权利有权提出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异议。
2、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有权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4、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受法律保护。
与利害关系人的区别
关于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有以下区别:
1、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是一个概念。
2、案外人是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特有的概念,是指对判决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这个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人通常对被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而该权利被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染指,造成权利被侵犯。
3、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看,案外人无权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因为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规定看,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案外人[1]。
参考资料1.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的区别·华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