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炳旺,男,汉族,1946年8月出生,河南洛阳人,197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4年10月参加工作,1975年毕业于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曾任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2009年12月11日,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17年。
中文名刘炳旺
中国
民族汉族
1946年8月日
性别男
河南洛阳
人物履历
1964.10--1965.05,洛阳市郊区中沟公社会计。
1965.05--1966.08,洛阳市郊区四清工作队员。
1966.08--1972.01,洛阳市郊区红山公社营业所会计。
1972.01--1975.05,新乡师范学院化学专业学生、党支部书记。
1975.05--1977.08,洛阳市郊区化肥厂技术员。
1977.08--1983.08,洛阳市郊区组织部秘书、关林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
1983.08--1985.11,洛阳市工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985.11--1989.03,洛阳市物价局局长、党组书记。
1989.03--1998.02,洛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1998.02--1998.12,河南省轻工总会会长、党委书记。
1998.12--1999.12,漯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9.12--2001.03,漯河市委书记。
2001.03--2006.11,漯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
河南省九届人大代表、省七次党代会代表。
人物荣誉
1993年被中国人民防空委员会评为“全国人防先进工作者”。1996年被国务院房改委评为“优秀市长”。
人物事件
依法双开
2008年5月,被河南省纪委和河南省国家安全厅实施双规。
经纪律监察机关查证,漯河市原市委书记刘炳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等工作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526万元;收受礼金折合人民币21万元;另有560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省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审宣判
2009年12月11日,原河南省漯河市委书记刘炳旺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7年,刘炳旺利用其担任漯河市市长、中共漯河市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干部提拔、调整、任用等事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32起200余次,共计人民币200.7万元,美元23.8万元。另外,刘炳旺的家庭财产中,有3378007.26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1]
参考资料1.刘炳旺贪污受贿获刑17年·洛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