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双方分手时索要的赔偿)

分手费双方分手时索要的赔偿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只能民事调解。

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

中文名

分手费

别称

青春损失费

定义

恋爱的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条件

不受法律保护的

定义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属于民事纠纷,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

分手,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自然会由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配生诸多财产关系,诸如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无疑会对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等进行分割处理。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除了对礼物礼金彩礼、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共同权利等进行分割处理以外,双方还有可能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时下人们称之为分手费(笔者以为分手费不能仅理解为金钱,而应包括财物)。

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是一个值得关注且不容回避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和时代背景。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的解放全面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为人们创造了具有无限生机的生活方式,多彩的生活方式彻底打破了人们曾经被襟锢的思想观念,思想观念的转变让人们有理由拼弃以往忠贞、专一、“洞房花烛值千金”等价值观,而对网恋、婚外恋、婚外同居、婚前性行为、试婚等大有趋之若鹜之势。然而,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确定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由于双方经济收入的变化、利益的冲突以及追求个性自由的理想等诸多因素,往往会导致恋人分手、同居“散伙”、夫妻离异。再者,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市场观念深入人心,公平交易、等价有偿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已溶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男女之间的感情、同居行为、婚姻关系等似乎可以量化为一定数额的金钱和财物。因而,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为了偿还自己的“情感之债”,弥补对方的“情感伤害”,以寻求心理平衡,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或双方协商约定一方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分手费由此而产生。

类型

如前所述,分手费产生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过程中,所以,男女之间的不同人身关系自然就有不同的分手费类型。

恋爱。

恋爱分手费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

婚约。

婚约也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为了结婚的目的而对婚姻关系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对恋爱关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公示行为。婚约分手费即是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

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在相对固定的地点以朋友、情人甚至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同居包括恋爱同居(目前高校学生最流行的一种方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包二奶”),单身族同居(又称自由人同居,双方有意即合,无意即散)。同居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

离婚。

现实生活中,离婚已司空见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分手费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大多发生在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中,包括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离婚。当然,如前文所述,婚姻关系被判决解除时,不可能因判决而产生分手费。

给付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分手费的给付方式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付现。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当即给付对方分手费。付现方式是一种最现实最痛快的方式,大多不会发生分手费纠纷。

承诺。

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以承诺方式给付对方分手费。由于承诺方式不是当即履行,给付分手费一方在达到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后,就有可能反悔而不按当初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由此发生分手费纠纷。前文所述成华法院和龙泉法院受理的案件,就是分手费部分没有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承诺又包括欠条承诺、借条承诺、抵押承诺等。①欠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欠条而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②借条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借到对方金钱或财物的方式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③抵押承诺是指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并将自己的财物抵押给对方作为给付分手费的担保。

协议约定。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协商并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分手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和方式。协议约定是男女双方设定分手费最具体、最全面的方式。

权利转让。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将其个人私有的债权、股权、经营权等作为分手费转让给对方。随着市场流通领域的日益成熟,权利转让方式越来越受人们青睐。

立法建议

人们制定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因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能为社会生活、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构建理性的法律秩序,它一方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定人们应该或不应该怎样行事,另一方面法律能对社会生活中的事物和现象作出符合社会正义的价值判断。但是,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毕竟受制于社会经济基础,它始终滞后于社会生活。人们只有在认知社会现象以及发展规律后,方能就社会良性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各类法律法规及制度。正如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指出“立法期望未来,并通过制定一个新规则去改变现行状况,这个规则将在日后被适用于那些受其权力约束的所有或某些事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基本进入有法可依的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但是在我国社会全面发展进程中,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各项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在不经意中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向立法部门不断提出订立、修改、完善和健全各项法律和制度的要求和课题。比如,婚姻法经过历次修改后,不能全面解决人们婚姻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已提到再次修改的日程。分手费现象即是人们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婚姻问题之一,分手费纠纷也时有发生,但在我国婚姻法中尚无关于分手费的规定,司法界在司法实践中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所适从。因此,笔者深深感到有必要就分手费提出立法建议,建议在我国婚姻法再次修改时,能将分手费象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等一样写入婚姻法中,订立专门的关于分手费的婚姻法条文,以确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及约束力。

诚然,一部法律或一个法律条文的订立或修改都有其充分的立法理由、合理的立法宗旨和良好的立法目的。比如,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经济帮助的规定,就体现了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正义的立法理念。因为,离婚时男女一方给予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并非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成果的分割处理,而是法律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作出的规定。又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司法解释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引入婚姻法,其立法目的在于有效解决人们婚姻生活中的家庭暴力等问题。从婚姻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以看出,损害赔偿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民事侵权之债,并非双方的财产之债。笔者在此阐述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的立法理由及目的,意在类比说明分手费也有其合理的立法理由及目的——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据此可以看出,分手费亦非男女双方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而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这一结果和产物理应得到立法确认和法律保护,以至于男女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后能够真正得到公力救济,司法实践界在处理分手费时能够有法可依。由于分手费产生的前置事实是男女双方的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且产生于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过程中,所以,只能通过婚姻立法来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由于分手费系男女双方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并非对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且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任何外力乃至法律均不能强制产生分手费,即任何外力乃至法律均不能违背男女双方的意愿强制处理当事人合法的私有财产。所以,笔者主张对分手费的婚姻立法仅限于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以后的立法,以婚姻立法来确认当事人约定的或自愿给付的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并非以婚姻立法来强制产生分手费。据此,假使将来婚姻法修改能将分手费写入其条文,也只能书写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给付分手费一方应按约定或承诺履行。如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书写为“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一方必须给付对方分手费”。

分手费:有的时候一对男女中的一方宣告感情破裂时,其中想保持这段感情的一方会以索要分手费为由来要挟对方以达到分手缓期执行的目的。这种情况在当今社会上很常见。

还有一种情况,男或女专门以恋爱,然后分手时索要分手费来谋生,这种行为非常不道德,可是在当今社会也很常见。尤其是各大电视媒体常有报道,广东电视台前不久还专门有相关报道,说一女性跟男友所有分手费(俗称青春损失赔偿费)而被男方提着砍刀追出几条街。

违法事件

2014年11月9日,达州市达川区检察院,犯罪嫌疑人杨鑫涉嫌故意杀人(未遂),已被逮捕。

2009年,杨鑫一次去洗脚房内消费,认识了在此上班的刘媛,两人虽均已婚,仍成为恋人并维持了5年多。其间,杨鑫一直对刘媛疼爱有加,常给她拿钱买衣服等,并要求刘媛不许再和其他男子交往。刘媛私下仍和其他男子保持关系,杨鑫知晓后十分生气,多次劝说但无果。他越想越气愤,便找刘媛还钱,但不仅遭刘媛拒绝,反被骂活该,于是决定和刘媛同归于尽。

2014年6月底,杨鑫去街上买来两把尖刀,一把铁锤,另外还带着一瓶硫酸和一瓶农药,“我想先把她杀了,再喝农药自杀。”杨鑫说,他来到了刘媛家门口,伺机下手,此时,刘媛和丈夫、孩子准备出门,“门刚打开,杨鑫就把门一下拉开,冲进屋里朝我们脸上喷东西。”刘媛说,丈夫陈钢赶紧前去制止,并将杨鑫制服。刘媛和陈钢、孩子身体均被硫酸不同程度烧伤,陈钢头部被铁锤击打受伤流血,杨鑫亦受伤。

参考资料

1.皮尔士:逻辑学怎么会以伦理学为基础?·腾讯文化

2.同居三年分手女方可不可以索要补偿费·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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