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同股不同权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深圳同股不同权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思考

  近日深圳出台新政策,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于是乎财税界人士认为这里面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

  所以我今天就虚构法外狂徒张三和罗老师的故事,讲讲同股不同权下的纳税筹划。以下故事有点长,且一上来不会直接讲同股不同权的涉税事项,有心的读者切莫着急,请慢慢读下去。

  张三成立的张氏集团,看到深圳出台同股不同权新政,投资1000万在深圳注册成立法外狂徒公司,因张三被罗翔老师在网络上追杀,导致法外狂徒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所以张三出于花钱消灾的想法,决定出售法外狂徒公司70%的股权给罗翔老师。

  张三找到罗老师说:法外狂徒公司因你而起,目前经营遇到困难,但未来发展空间巨大,就公司那栋楼增值空间极大,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希望公司经过罗老师运作,可以由黑转红

  经过了解法外狂徒公司目前公允价值为一个小目标(一个亿),罗翔老师获得法外狂徒公司70%股权,需要支付转让价格7000万。

  但是张氏集团的会计一算,张氏集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75万(7000-1000*70%)。于是张三找到公司会计说,这个弄肯定不行,交税要交死,能否有筹划办法?

  公司会计说:我从一本纳税筹划大全的秘籍书中找到一计。张三家的会计把具体筹划方法和张三解释了一下。

  首先法外狂徒公司以平价卖股权70%给张三,然后张三把这部分股份卖给罗老师。于是乎股权转让从所得税转让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5%立马变为20%。

  张氏集团的会计屁颠屁颠的,把以上纳税筹划方法,给左岸金戈老师说了下,左岸金戈说:这种筹划存在一个问题,法外狂徒公司平价转让股份70%给张三个人,这种平价转让不符合税法规定,所以法外狂徒公司就需要缴纳1575万,然后张三再卖给罗老师不需要缴纳。这哪里是纳税筹划呀,所以这种策划是行不通的。

  张氏集团的会计听完左岸金戈老师解释完,满是疑惑的说:我以前参加一个财税培训,说什么利用不公允增资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左岸金戈老师听到不公允增资,微微笑了笑说到:如果你要利用这个办法来搞税收筹划,也不是不行,我给你说一下

  首先张三以个人名义对法外狂徒公司公司增值2340万,增资后张三占法外狂徒公司70%。

  然后张三与罗老师协议转让其取得的70%股份,股权转让价格8638万,股权转让成本3000万元,由于个人所得税为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8638-2340)*20%=1259.6(万元)。

  这种模式下比之前少交税315.4万(1575-1259.6)。

  画外音:股权转让价格8638是怎么来的?公允价值一个亿,增资2340万,转让70%股份,因此价格是8638(12340*70%)

  张氏集团的会计听到这个消息,飞奔至老板办公室:老板啊,我有一计,可以节税315万。老板一听节税三百多万,啪的,很快呀,站了起来。老板接着说:那节税后,还要缴纳多少税?,会计说:节税后,还需要缴纳1259.6万。

  老板一听怎么还要交税一千多万,说:市面上不是有什么一秒钟节税几十亿的纳税筹划书籍吗?就没有一秒钟节税几十亿的办法吗?给财务部几天时间了,都多少秒了,还要缴纳这么税?

  张氏集团的会计哭丧着脸,又找到左岸金戈老师说老板可以接受百万的税款,听不得千万的税款。左岸金戈老师说:前面和你说的那个筹划办法,实际操作是有风险,因为税局可能认为不合理,就是要你纳税,而且实际中有的企业真的被征收了。

  左岸金戈一听老板要税款降到百万,这也不是不可以。

  第一步要张三在西藏成立一个西藏亡命天涯公司,然后以西藏亡命天涯公司对法外狂徒公司增资2340,增资后西藏亡命天涯公司占法外狂徒公司70%份额。

  第二步西藏亡命天涯公司和罗老师签订股转协议,罗老师获得法外狂徒公司70%股份。

  股权转让价格8638万,股权转让成本2340万元,由于西藏为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8638-2340)*15%=944.7(万元)。这种模式比最开始模式节税630万(1575-944.7)。

  画外音: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西藏注册并经营的各类企业。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第三条西藏自治区的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

  正所谓老板们听不得交税一千万的,通过以上筹划,交税九百多万,听上去不是千万税额了。如果只是纳税筹划只是写方案,那以上就是一个方案。

  张三把这个方案和罗老师一汇报,罗老师说:以后我就不在网上追杀张三了。但是你们这个方案也存在欠妥的地方,尤其是在实务中各地方不公允增资理解不同,执行可能会不一样。

  画外音:毕竟罗老师是法律人士,对于股权事项还是清楚的。也就是法外狂徒公司,最后股权架构为,罗老师以自然人占股70%,张氏集团占股30%。

  事情如果到这就结束啦,那故事肯定和本文标题没有一毛钱关系。而且故事开头张三也没必要听到深圳同股不同权新政,就成立法外狂徒公司。所以张三到底想干嘛?这个故事又和深圳新政有什么关系?

  张三找到罗老师说:我知道你们文化人,是站在公平正义来做这个事情的,罗老师您肯定不在乎法外狂徒公司这点股份,你是为了将法律之光发扬光大,就如同你的圆圈正义书籍一样,你们这些人最任何事情钱是次要的,改变社会才是你们首要考虑的。

  画外音:张三这一说,文化人罗老师就不好意思了,脸都红了。其实张三转让股权70%给罗老师,只是为了在外人看起来法外狂徒公司,是罗老师控制的,也希望因此法外狂徒公司通过罗老师这么一洗,就可以由黑变红,转型为正能量的流量公司。

  罗老师听完张三夸赞,于是连忙摆手说:过奖了过奖了,我们只是一粒微尘,如果这个微尘能够让大家看到法律之光,那是最好的。

  刚说完这句话,张三立马接下话:我从多方了解,如果后续法外狂徒公司的分红,罗老师需要缴纳很多个税,但是我们可以采用不公允分红的办法,来化解个税。

  啪,很快呀,张氏集团的会计把不公允分红协议,给罗老师打印出来了。不公允分红约定:张氏集团占法股法外狂徒公司30%,享受分红70%;张三占股法外狂徒公司70%,享受分红30%。

  罗老师心想好家伙,张三这是有备而来呀,前面铺垫这么多,在这等我呢。看来法外狂徒依旧是狂徒呀。

  罗老师想着,法外狂徒公司前期是因为自己的宣传名声变丑。但是如果能否通过后续改造,打造为一个正面典型,于法律于自己也是一件幸事。

  对于不公允分红,张氏集团会计还是想请左岸金戈老师把关一下。张氏集团会计把不公允分红事项以邮件发给左岸金戈老师,左岸金戈回复了以下邮件信息。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非上市公司的同股不同权制度。2021年3月1日起,深圳所有类型的公司均可设置同股不同权。最近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将同股不同权扩大至深圳注册的所有公司。

  消息出来后,很多人说这里面有税收筹划的内容,很多企业可以大战旗鼓的搞不公允分红筹划了。

  其实不公允分红一直以来是一个税收争议话题,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不公允分红是否属于免税股息并没有明确,这也导致了总局和各地不同的答疑口径。

  主张不公允分红可以免税的,站在公司法解释角度,既然《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全体股东或公司章程另有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且该公司股东会已经通过决议的,股东不按照股权比例取得的股息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哪怕是超过股权比例的股息部分。

  主张需要缴纳的,按比例享受免税股息,认为对于超过股权比例分得的股息部分,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从税收申报表分析,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其中对于表a107011的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的填报说明由原来的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

  76号公告,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版)第三项股息红利免税备案备查资料中明确: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所以就算从公司法角度,从深圳同股不同权政策角度,从申报表角度,并不能直接认为不公允分红就可以完全免税,一是具体执行税务机关还是存在自己的理解,二是从税收征管相关规定,以及反避税规则角度,税局仍然对于不公允分红,可以利用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因此有人也认为,对于不公公允分红,税企业需要从,基于交易的实质,对交易的实质进行定性,然后在定性的基础上不公允背后的真实目的。所以深圳同股不同权政策出台,并不能代表不公允这种筹划手段就没有任何风险,具体还要在具体业务中,税企之间的沟通,以及具体执行。

  会计将意见转达给张三时,张三说:不要给我分析什么过程,我只要结果;也不要和我扯什么税法理论和政策,我只要交多少何时交

  大概天底下的老板都是如此吧,交个税的事情还有什么不确定的吗?还有什么理论和实务的差异?还有什么各地执行口径和税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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