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罗马法发展过程)

——维吉尔:《埃涅阿斯纪》

罗马城的第二位王驽马(NumaPompilius),是一位非常具有神话传奇色彩的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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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他是萨宾人,根据神的安排,他恰好出生在罗马建城的那一天,即4月21日。

奥维德在《变形记》中提到此人曾是毕达哥拉斯的门下弟子,学识渊博,天赋秉异却清高绝俗。

在担任王之前,他与妻子在森林里过着幸福安宁的隐居生活,专注于崇拜不朽的神明。

古罗马的王是终身制的。

传说罗慕洛斯在一次祭祀典礼上被神带走了,而驽马则因为其出众的美德和才华被民众推选为王。

弩马登上王位后,竭力教化和感召民众,而且组织了一系列体制改革,他创设了许多行为规范,希望借此使罗马人狂妄倔强的性格变得温和公正。

李维在《自建城以来》中这样讲述驽马制定法律规范的故事:

弩马想让罗马这座建立在军队和武装的基础之上的城邦焕然一新,所以他引入了良好的习俗和公正的法律。

他知道,如果没有某些神秘的故事,对神的畏惧是很难深入人心的。

于是,他多次独自一人前往一座有小溪穿过的森林里,假装在森林深处与女神厄革利娅彻夜交谈,并且每次回来后都立即向市民大会提出新的建议,就仿佛是从女神那里获得了诸神的旨意一样。

狄奥尼修斯也提到,人们认为驽马的智慧来自神,厄革利娅女神常常见他并传授他“统治的艺术”,不过也有人说那不是厄革利娅女神而是缪斯女神。

由于驽马虔诚的信仰,他在治理中非常注重与神的“交流”,或者说常常倚靠神的力量。

他最先把祭司称作pontifices,普鲁塔克解释这个称呼来自“权力”(potens)。

蒙森却说这些人是一群“工程师”,所以他将这个词诠释为“造桥者”,认为他们的重要职能是建造和拆毁台伯河桥。

正是由于他们熟谙度量和数目的奥秘,所以由他们负责执掌国家历法,向人民宣告每月的节庆和主持各种宗教典礼以及司法事务,并且规定和公布祭祀典礼的各种通俗戒律。

由于他们最早垄断了法律,因此《学说汇纂》在论述法学家的沿革时就是从祭司谈起的。

驽马还亲自担任大祭司,专门负责主持祭祀的仪式、宣布和解释神律。

彭波尼曾经在他的单卷本《教科书》中提到:“在我们的城邦起源之时,人们开始进行活动时没有确定的法律,一切事情都是在王的统治之下。”

按照此种描述,将“君王喜好之事”视为当时的裁判规范确实不为过。

驽马以宗教教义铸模,将城邦共同体的一切习俗都纳入其中,从而颁布了一些“受神指引”而制定的、以保卫城邦共同体安定为目的的行为准则。

很多人都认为,罗马法中最早的法律渊源——传统习俗,来自于驽马从厄革利娅女神那里获得的旨意,从而具有毋庸置疑的权威性。

事实上,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从生活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未成文但不断重复的规则,或是共同体居民就其约束性达成一致的某些法律意见。

这些法律后来被笼统地称呼为“君王法”(legesregiae),也就是“王政时期的行为规范”或者“罗马早期的王政时代制定的法律”。

按照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盖娅博士的研究,君王法应该在罗慕洛斯时期就出现了。

但是,这些“法”并不是一套有着严谨逻辑的行为规则或是裁判规范,而是源于那些维护人神关系的宗教礼仪和行为指南,从而维护城邦的安定团结。

例如,狄奥尼修斯在其《罗马古代史》与费斯图斯在其《语法》中就提到了许多王政时代早期的规定:

(1)罗慕洛斯规定:不允许妻子离开自己与丈夫的共同住所,同时要保证自己的行为无可指责。(DH.2.25.4)

(2)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丈夫如果去世但没有留下遗嘱和儿女,那么妻子成为所有家产之物的主人。否则,可以跟儿女一样请求获得遗产继承权。(DH.2.25.5)

(3)对于通奸和喝酒的女人,判处死刑。(DH.2.25.6)

这几项规定一方面说明了古罗马早期的夫妻生活对道德水平有着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这是一个男女权利极不平等的社会。

(4)罗慕洛斯规定:父母必须将所有的男孩和第一胎女孩抚养长大;禁止父母杀死3岁以下的孩子,除非孩子天生残疾或者畸形。违反规定的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可能被没收一半财产。(DH.2.15.2)

(5)罗慕洛斯还规定:倘若违反维斯塔贞女的守贞义务,惩罚是将其抽打至死。维斯塔的女祭司也应当守贞,否则将被活埋。(DH.1.378.5)

希腊神话中的赫斯缇娅女神在古罗马被称做维斯塔,是家庭和炉灶的保护神,代表女性的贞洁、贤惠和善良。

如果一个维斯塔贞女没有尽到保护圣火使之纯洁的义务,便是违背了神明的规定,是不得体的行为,将被处以献祭之刑,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不得好死”。

实际上,那时候更通常的做法是:

把没有守贞的女祭司关入地下室内,留下一盏点燃的灯、一块面包、一些牛奶和清水,然后用泥土将这座地下室掩埋封死,让她在黑暗之中慢慢窒息而死。

这样一来,既不会使施刑之人有不得体的杀害行为,也能让未守贞的女祭司获得应有的刑罚,就好像是神带走了她一样。

(6)如果儿子殴打父母,或者媳妇未对公婆履行孝敬义务,则将受到刑罚。倘若某人故意杀害自由人,则必须通过献祭自己来获得救赎。(Festus.260L)

(7)倘若某人被雷电击毙,不得为其举办葬礼。(Festus.190)

罗马人常常将“是否善终”,看得与出生后可以享有的权利一样重要,对死者的遗体一般要用火化的方式进行处理,并且要举办隆重的仪式。

如同很多古代的法律一样,《十二表法》的最后一表规定的就是葬礼仪式。

正如维吉尔所言,驽马实际上是利用法律创造了辉煌的罗马城,这也正好符合演说家狄摩西尼为法律写下的定义:

“法律就是所有人应当遵守的东西,这基于诸多理由,特别是因为每项法律都是神的创造和恩赐,是智者的理论,是对有意或无意实施的犯罪的惩罚,是城邦的共同协议,生活在城邦中的一切人应该根据该协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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