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赞大臣(科布多参赞大臣)

清代在全国建立行省制度,由各省督抚职掌军政事务。自康熙以后,大清分为18个行省(光绪之前),照例设督抚主管地方事务。值得提出的是,这18个省并不包括内蒙古、外蒙古、新疆、西藏以及青海等少数民族地区,那么,这些地方又是如何管理的呢?

1,内蒙古

内蒙古八旗驻防设察哈尔驻防都统、副都统,热河驻防都统,归化城副都统。各属设有总管、副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内蒙古地区除驻防八旗所辖各部外,有科尔沁等二十四部四十九旗,各部旗内由皇帝封赠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等爵。

>参赞大臣(科布多参赞大臣)

各旗之下设札萨克为旗长,掌一旗之政令,协理台吉二至世人辅佐。各旗设管理章京、副章京及参领、佐领、骁骑校等。旗的组织之上设盟,置盟长、副盟长及帮办。内扎萨克之事,归理藩院旗籍司和王会司职掌。

2,外蒙古

外蒙古之驻防八旗,设立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简称乌里雅苏台将军)及所属参赞大臣两人;又设有科布多参赞大臣及办事大臣,库仑办事大臣及帮办大臣。所属各部设有总管、参领、佐领、骁骑校等。外蒙古喀尔喀等部亦受爵封,有汗、亲王、郡王、贝勒等。各旗亦设札萨克、协理台吉等。外札萨克之事,归理藩院典属司和柔远司职掌。

3,新疆

新疆之驻防八旗,设伊犁将军,统辖新疆南、北两路之军政。置乌鲁木齐都统、哈密办事大臣及帮办大臣、塔尔巴哈台副都统、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协办大臣、叶尔羌办事大臣及协办大臣、和阗办事大臣、阿克苏办事大臣、乌什办事大臣及协理大臣、库车办事大臣、喀喇沙尔办事大臣等。其下辖有领队大臣、总管、副总管及协领、佐领、骁骑校等官。

新疆回部职官:新疆地区除伊犁将军,塔尔巴哈台副都统等直接管辖的各部旗外,最早内附之哈密、吐鲁番二部及天山额鲁特之五部十三旗依蒙古官制,其余各部均依回部旧制,设“伯克”分管各回城。新疆回部各官,以总理回务札萨克郡王一人及协理图撒拉克齐二人统领,以下分设阿奇木伯克、伊什罕伯克等三十二种伯克,从三品至七品,设于各回城,分掌各项事务。新疆回部事务,归理藩院徕远司职掌。

4,西藏

西藏以住藏大臣管理,设帮办大臣佐之。宣统二年改置左右参赞各一人,以左参赞监督三埠通商事宜。其属员有粮员、通事等。所统率的驻防兵为绿营,置游击以下各官兵,分驻前后藏及沿边粮台。

此外,西藏的统治方式为政教合一,达赖、班禅掌全藏之政令,其下有呼图克图、沙布隆等活佛及堪布住持庙宇;又有僧官,如国师、禅师、札萨克大喇嘛等等。西藏地区事务,归理藩院典属司和柔远司职掌。

5,青海

青海以西宁办事大臣驻扎,管理青海蒙古事务。青海各部亦受爵封,其设官亦如同内、外蒙古,亦建有盟,但不设盟长,会盟时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

6,各省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在四川、甘肃、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内,有众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对这些地区,清统治者亦依特别区进行管理,保留了明代土司世袭制度,设置“土官”予以世袭。

土官文职有土知府、土同知及以下各官;武职有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及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长官、长官司副长官,以至千户、百户及百长等。文、武职各土官,分隶于吏部及兵部,均受该省督、抚、大臣及所属府、厅、州、县官的管辖。

自康雍以后,为消除地方土司割据的局面,逐步实行“改土归流”,分派州、县官代替土司,加强了中央对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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