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涉税政】策汇编

非营利组【织涉税政】策汇编

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管理(2021年3月)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

  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内财税〔2018〕333号)规定执行。(注:2018年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国税局地税局已合并,请纳税人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1)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如由地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自治区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

  (2)经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盟市级或旗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制定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财税部门备案。

  (3)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部门提交材料时按照(财税[2018]13号)、(内财税〔2018〕333号)文件规定执行。

  (4)初次认定免税资格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9月前提交申请材料。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财税〔2009〕122号规定执行。

  5.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及复审规定。一是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二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需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申请表》,其他事项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6.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办理优惠申报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三、注意事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税的,要严格区分从事营利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未取得免税资格的或者免税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

  3.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当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否则应选择否。

  5.在填报时要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其他表单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和填报说明进行选择填报。

  6.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性的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不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7.当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九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何为非营利组织?税法上如何定性?如何纳税?(2017年9月)

  在植树造林公益项目中,各种非营利环保组织出现在了我们面前并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这些组织在税法上如何定性?如何纳税呢?

  一、非营利环保组织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此,非营利环保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否要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因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三、怎样才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什么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税的,要严格区分从事营利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怎样申请免税资格?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的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六、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怎样办理免税手续?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备案材料

  1、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

  2、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非营利组织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应汇缴年度的检查结论(新设立非营利组织不需提供);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4.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一个人、一个组织的力量是微薄的,但是,只要千千万万人参与进来,再微薄的力量也会变成无穷大,再微小的一片绿叶也可以造就一片森林。

来源:厦门国税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