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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协定时间(何梅协定简介)
1933年5月30日《塘沽协定》签订现场
1934年华北事变,是蒋介石和国民党最终放弃“攘外先安内”政策,全面转向“联苏联共”抗日的主要原因,也成为蒋,汪决裂的导火索。而华北事变则是由日本采取“华北分治”,分为“扶植亲日地方政权”“华北自治运动”两个策略阶段。而这正是1933年长城抗战失败后,签订的“塘沽协定”导致日本推行极具侵略性的“华北自治运动”。“华北自治运动”真实目的,是驱逐蒋介石和国民党势力。达到彻底吞并华北的目的。为此,蒋曾在《塘沽协定》签订前,即1933年5月7日命令戴笠成功刺杀投日汉奸张敬尧。可见当时,日本已意识到蒋介石和国民党是侵占华北最大的敌人。
本文将原文转发刘国新老师的学术成果,讲讲从“华北自治运动”的历史。刘国新老师为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教授。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4期第199-211页。
中国军队长城抗战失败
《塘沽协定》与“华北自治运动”都是日本侵略者在华北制造的重要事件,从日本侵华政策的角度去考察,可以看到,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本文将就此作些阐述。
一.《塘沽协定》是日本策略变化的标志这一策略变化直接产物是“华北自治运动”
众所周知,日本对华北的基本政策就是“分治华北”。但是,“分治华北”并不能必然的产生“华北自治运动”。因为,实现华北的“分治”可以有两途:其一,使华北现政权垮台,利诱失意的旧军阀人物和汉奸组织亲日,“满”政策,其间虽不乏“自治”的鼓噪,但与“华北自治运动”在表现形式及人员构成上均不尽相同;其二,以国民党在华北的军政要员为工作对象,通过恩威并用之手段,促其脱离南京政府,使华北政权在“自治”的名义下得以保留,实则秉承日本侵略者的旨意行事,成为时人所称“变相的’满洲国’”。这种不变动政权而实现对华北侵吞的做法就成为1935年“华北自治运动”。
上述两种办法都体现着“分治华北”的政策,它们又分别代表了实现这一政策的不同策略。综观日本侵略华北的历史,大体上在《塘沽协定》以前采取第一种策略,《塘沽协定》以后,由于日本已掌握着左右局面的主动权,遂改变策略,以拉拢华北当局的实力派人物,排除南京政策的势力为目标。
还在关东军忙于“满洲建国”的时候,就有人在华北建立亲日政权的打算。1932年1月17日,关东军参谋长仓衷在《满洲事变机密策略日志》中,记载了日军想重新拥立张作相,张宗昌,以求稳定平津政权,促使张学良下野的计划。1月27日,关东军在《满蒙问题善后处理纲要》中则明确提出:在华北,必须“协助天津军树立不使满蒙政权动摇的亲日政权”。只是当时关东军正集中精力于“建立满洲国”,才又规定“目前应充分注意不与满蒙的特殊性相混淆,作为军方,不要采取积极措施”。利用旧军阀成立亲日政策的策略于此略见端绪。
同年8月27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了《从国际关系着眼的时局处理方针》,附件甲为《对中国本部的态度》。其中一个主要内容是:“最近在中国本部,地方政权分立状态日趋明显。”“对于各种方案,只要情况允许,就要与各地方政权谋求实际解决”。
当时中国并没有独立的地方政权,日本政府在此作出以“地方政策”为对手的决定,是要制造能同日本解决外交事件的地方政权。这一方针,明确地反映了日本对华政策中分治中国的意向。鉴于当时具备这种条件的地区首先是华北,因此,也可以认为这是日本“分治华北”政策的开始。同时,它也反映了在日本侵略集团内部,日本政府正式承认了军部策划扶植亲日政权的策略。
时任日本外交—内田康哉
日本政府的这种方针,助长了军部的侵略气焰。关东军在进攻热河之前先建立了两支支傀儡军,一支是李守信,一支是李宗春。李守信西进占据察东,目的是“根据领导该军的既定方针,在察哈尔东部一带扶植亲日亲满政权”。李际春随同关东军进至滦河以东,其作用由日本外相内田康哉在致驻美,驻英大使的电报中得到说明:“滦河以东地区治安的维持,打算最终由李际春及倒戈的中国军队担当之。(此项极为秘密,至嘱)”。李际春仰日人鼻息,伙同郝鹏,石友三于1933年6月21日成立于“华北民众自治联军军政府”,于唐山,秦皇岛两地设军政最高机关,由日本暗中接济枪械。李际春之所为,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日本的企图,但李际春的政治影响毕竟太小,因此,日本另有策划。
当关东军进攻得手,越过长城线,迫近天津的时候,日本天津驻屯军也在抓紧行动。他们计划乘关东军关内作战之机,用旧军阀系统的军队占领北平,担任此任务的爪牙为张敬尧,石友三,白坚武等,一旦得逞,立即组织傀儡政权,名称定为“华北联治政府”,推举吴佩孚为首领,此外也有拥立张作相的打算。为了保证这一计划的成功,天津军要求关东军把握好进攻时机,以策应和配合他们的行动。关东军对这一计划是支持的,他们认为:“在平津地方树立非蒋介石的个别政权……是关东军最为希望的。”“为此推举段祺瑞或拉出阎锡山,均无不可”。在这个计划中,日本所收买的对象同属一类,即基本上都是北洋残余势力。
1933年5月6日,日本军部发出《华北方面应急处理方案》的指示,其中规定:“以关东军武力继续威吓为基本方针,以与此相呼应的华北措施为手段,使目前华北官宪实际上投降或瓦解,迫使满洲与中国交界附近的中国军队撤退,以确保该地区的安宁”。“对于策动中国方面停战,内外各方面仍然态度一致,坚定不移,同时,在华北,华中,华南各方面采取进一步促进分立倾向的政策”。这个方案要使华北“分治”,乃至借机造成全中国分裂之意是明显的,勿需多论。重要的在于它所提出的“分治”的办法,“使目前华北官宪实际上投降或瓦解”,亦即使华北的已有政权垮台。结合前边所提到的拉出吴佩孚,段祺瑞,张作相等人的计划,其用旧军阀人物取代华北现政权成立亲日政策的策略已经明朗化。
大汉奸—张敬尧
由于原定在北平发动武装政变的张敬尧被暗杀(5月7日,指蒋介石命戴笠派特工锄奸),同时,蒋介石也同日本谋求妥协之策,先是恢复汪精卫行政院长职务(3月30日),接着起用亲日派黄郛北上处理华北问题(5月4日)。汪,黄连同已在北平的何应钦与日本频繁交涉,商谈停战。5月31日,国民政府与关东军正式签了华北停战协定—《塘沽协定》。
与咄咄逼人且在军事上占据上风的关东军签订停战协定,势必在相当程度上满足其侵略的要求。否则,它不可能坐下来谈判。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中都是显而易见的。一旦这些要求作为协定的内容具有法理效力,日本的策略无疑将依新局面的出现而有所调整。此外,日本军部对此前的行动也在进行总结,其中较有价值的是直接指挥“谋略”活动的板垣征四郎的意见。板垣将他“策反”不果的原因归纳为:(1)华北反蒋部队缺乏统一号令的中心人物;(2)反蒋派内容复杂,合流不易;(3)反蒋派并非就是亲日派,更非就是亲满派;(4)南京中央政府的威权尚未骤失,反抗中央的人仍多顾虑。这些意见,无疑对日本策略的实施重点的转移产生了影响。
7月6日,日本陆军省和参谋本部向日本内阁提出一项《对华政策大纲》,涉及华北的两点是:1.虽然暂时容忍华北政权保持为南京的一部分,应当压迫它去实现塘沽协定的意义,排除对日货的抵制与抗日活动,保持并延伸此一情势的发展。2.必须使华北政权压制国民党在华北的抗日活动,并使国民党逐渐减少其力量,最后迫使其解体。这里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对华北政权作为南京的一部分,只是“暂时容忍”;第二,强迫华北政权负履行《塘沽协定》之责和担当排除抵制日货及抗日活动,压迫国民党势力的任务,借以培养反蒋派为亲日派;第三,使国民党在华北的力量解体(以前是使华北政权解体),求得南京中央政府的“威权”骤失,消除反蒋派“反抗中央的顾虑”。这个文件首次概括了日本“分治华北”政策中策略变化的要旨,而且其借助《塘沽协定》得以推行的意图也异常明确。
9月25日,日本海军在《海军对华时局处理方针》中亦主张要使华北政权在安定的状态下加速对《塘沽协定》的履行,根绝抵抗日货及其他反日活动,消除国民党的势力,以及在华北鼓起亲日空气。表现出陆海军认识主张的一致性。
时任日本外相—广田弘毅(1948年被远东军事法庭处以绞刑)
9月14日,日本内阁成员有了变化,外相内田康哉去职,广田弘毅接任。广田对外改变内田的“焦土外交”为“协和外交”,对内有使外交独立于军部的打算。在10月20日议决通过的《帝国外交政策》中提到尊重中国门户开发政策,在中,日,“满”间树立和谐关系及根绝中国抵制日货运动,对上述陆海军的主张没有表示具体意见。对此,陆军表示不满,11月30日,陆军省提出最后修正案,坚持认为要支持中国的分治运动,“国民政府如不立即采取具体步骤以加强中日两份国间的友好关系,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手段,以阻止国民政府的势力进入华北。”1934年2月9日,关东军对驻北平武官的指示中进一步提出:应趁黄郛南下之机,“鼓励他从蒋介石那里得到充分保证,以扩大和加强华北政权的权限,并从华北驱逐国民党党部。”
至此,使国民党南京政府的势力在华北解体的具体含义从排除中国军队主要是中央军到严禁一切抗日活动再扩展到驱逐国民党党部,“华北自治运动”中日本强迫国民党签订的两个协定(《何梅协定》和《秦土协定》)的主要内容已俱在。
1934年12月7日,冈田内阁通过了《对外政策》,在“对华北政权的策略”里作了如下规定:“目前的目标应当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使南京政权的政令在华北越来越不起作用。……在努力维持和发展我方权益的同时,至少使其党部事实上停止活动,并且把华北政权下的官员更换为便于推行我方政策的人员,以造成华北地区官民在当地不进行排日的先入为主的气氛。”这个文件的内容上虽没有更多引人注意之处,但它却完成了将军部的各项主张上升为政府的外交方针这关键的一步。
1935年1月4日,新任关东军副参谋长的板垣征四郎在大连召开了包括天津,北平,上海等地武官参加的关东军幕僚会议,讨论这一方针的实施问题。
除了上述政治,军事内容外,1935年3月30日关东军还在《关东军对华政策》中提出经济上向华北侵略的计划:“对于华北,努力把经济实力打进去,从而逐渐加强其与日满之间不可分的关系。为此,有必要实行以下政策:(1)根据停战协定及附则,公正地坚持我方即得利益,导使华北政权绝对服从。(2)为了将来造成以民众为对象的密切不可分的经济关系,迅速促进棉花,铁矿等的生产与贸易。”
这样,从《塘沽协定》到1935年初,一个包括经济要求在内的对华北的侵略策略已经形成。
对上述分析可作如下归纳:
第一,日本“分治华北”的策略在《塘沽协定》前后并不相同。两相比较,变化是明显的。变化后的策略又借助《塘沽协定》得以推行。因此,可以说《塘沽协定》是日本策略转变的标志。
第二,虽然前一种策略经历的时间较短,亦未导致重大事件产生,但它的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到妨碍。有些文章涉及此问题时只对“分治华北”的政策作整体上的研究,没有看到反映这一政策的不同策略及其症结所在,都是由于忽略这第一种策略,故不免要一概而论了。
第三,后一种策略起于《塘沽协定》,形成于1935年初。“华北自治运动”只是它的实践活动,或者称为这一策略的产物。这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不能想像,诸如“华北自治运动”这样喧嚣一时的事件,在其发生之前,尚没有一个基本的策略主张,只是在日本侵略者提出无理要求(如《何梅协定》)时才得以出现。如若这样认识问题,“华北自治运动”就带有点偶发的性质了。事实上,举凡日本帝国主义侵华行动中的重大事件都是蓄谋已久,精心策划的。
东北义勇军将领,抗日烈士—孙永勤将军
二.《塘沽协定》为“华北自治运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翻看一些教材和专史,论及《塘沽协定》时,都能肯定它使华北的门户洞开,为日本进一步侵略华北打开方便之门,至于它与“华北自治运动”有无必然联系,则告阙如。其实,《塘沽协定》与“华北自治运动”不仅有内在联系,而且它还为后者提供了种种必要的条件。从对《塘沽协定》实际作用的分析将证实这一点。
1.《塘沽协定》是日本策动“华北自治运动”的绝好口实。
1935年5月,日本向国民党政府发难,其借口之一就是指责河北省遵化县接济了抗日“民众军”孙永勤部,违反了《塘沽协定》,妨害战区之治安。关东军随即进入遵化地区,警告说关东军绝不能容忍任何破坏《塘沽协定》的行动。天津驻屯军也发表措辞强硬的公报,声称要“置平,津两地于停战区内”。此前,日本军部曾几度要求华北当局履行扩大意义的《塘沽协定》。对此“扩大意义”作何理解?原来就是将停战区域扩大到平津。
6月初,日本陆军部和外务省分别向日本驻中国外交机构和驻军发出训令,指示“处理华北交涉问题时,应以华北停战协定为基础”。(华北停战协定即指《塘沽协定》—笔者注)10月间,日本认为“华北自治运动”正值关键时刻,它一面加紧策动国民党在华北的实力派人物,一面提出无理要求,以扫清障碍,其中特别强调要“彻底实行华北停战协定及何梅协定”。这些都显示了日本以《塘沽协定》为借口发动“华北自治运动”的细节。
值得玩味的是,察哈尔省的多伦与“战区”相距已远,本无任何关联。但当1933年7月12日吉鸿昌收复多伦后,日驻华武官柴山立即访晤何应钦,声言同盟军收复多论“有违塘沽停战协定”。可见,日本以《塘沽协定》为其侵略阴谋张目达到何种程度。
2.冀东“非武装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一次侵夺,是日本制造阴谋施行侵略活动的渊薮。
《塘沽协定》的第1条和第4条及附则规定,中国军队必须从冀东撤走,代之以“不刺激日军感情的中国警察机关”,变冀东为所谓“停战区域”。有了这种特殊规定,中国的主权便不能在其内充分行使,“无形中造成中国领土的又一次割裂”。
尽管“缔结了‘塘沽协定’,关东军对于它在华北所获得的优越地位,似乎得到了暂时的满足”,但“它决不可能放弃侵略华北的野心。不久它就以非武装地区为根据地,玩弄各种伎俩开展了所谓的‘华北特殊工作’。”具体说来,冀东对日本实现其鲸吞华北的计划有着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意义。
从政治上看,依仗冀东“非武装区”的特殊地位,殷汝耕得以沐猴而冠,成立“冀东防共自治政府”(1935年12月)。“冀共防共自治政府”是“华北自治运动”中的一幕丑剧已为世所公认。冀东一隅,当不能满足日本的侵略胃口,它计划先在冀东打开一个缺口,然后再进一步扩大“华北自治运动”的范围,使冀东与西边的德王夹击,造成“冀察政权也终将不得不与南京断绝”的局面。这是以冀东为推行“华北自治运动”的基地。
冀东在经济上对日本也有特殊价值。本来,日本在华北的走私始于东北沦陷,但还未敢明目张胆地进行。《塘沽协定》订立后,日本任意曲解内中的条文。协定中的“停战区”只限于陆上,不包括领海;“非武装”只适用于正式军队,不含海关巡逻船。但日本却以履行协定为名,对中国海关稽私船提出非武装要求,借机解除海关武装,使冀东的水陆海关取缔走私的工作全失效力,日寇遂以冀东为大本营,专搞走私,其势益见猖獗,私货充斥平津,且祸及山东乃至长江流域。据《上海日日新闻》估计,1935年走私输入总额达到正式输入额的35%左右,亦即3.1亿元以上。海关税收减少大约8千万元,占总税收的三分之一。以此稍后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的数字也基本相同。这种大规模的走私,在中国海关史上是空前的。结合1935年10月土肥原向宋哲元提出组织华北自治政府时明确要求“修改津海关进口税则,便利日货输入,打击英美贸易”,就不难理解日本在冀东走私贸易的意义了。信夫清三郎在叙述这段历史时,他认为:“这种非武装地带对于后来搞分离华北活动,搞走私贸易来扰乱中国经济等,作为进一步侵略中国的据点,具有重要的意义。”
3.使日本侵略者取得危及华北的种种特权
《塘沽协定》第2条准许日军使用飞机及其他方法对中国军队进行监察。这已使中国处于屈辱的地位。如果联系到第1条的附则,情况就更有甚焉。该附则为中国军队“不能进行一切挑衅和扰乱之行为”。也就是说,日本有权用飞机和其他方法监视一切被它视为“挑衅”和“扰乱”的行为。其实质是借此获得一个既能全面禁止华北抗日活动又有法理依据的手段。日军由此取得了在华北“自由飞行”的特权。日本飞机便有恃无恐,在平津地区不经过中国政府的批准,擅自开辟航线。1935年秋,当平津少数汉奸蠢蠢欲动之际,日军用机出于“监视”“挑衅”行为起见,在北平上空作超低空飞行。飞机的轰鸣使人不得安宁,以至于对“自治运动”持旁观立场的美使馆人员不得不出面劝其不得飞得太低,以免影响休息。
在随便时使用飞机的后面还允有“及其他方法”。当时的舆论曾指出:“条文中最大危害且最大耻辱处,在‘其他方法’几字”。“何谓‘其他方法’?今后大队日兵进驻平津,作为视察,河北省政府以日本军队驻扎,实行视察,此固‘其他方法’之一。今后日本方面派人点验中国军队,派人搜检中国军民,实行视察,此固‘其他方法’之一。‘其他方法’四字包括无穷。今后日本的妙用,当然无穷”(来源天津《益世报》1933年6月1日)。这段话,可谓切中要害。在“华北自治运动‘中,日本侵略者的行为把这些文字变成活生生的事实摆在人们面前。
《塘沽协定》的内容不仅止于本身的五条,还包括双方就协定的善后处理所议决的各项问题。
时任行政院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黄郛
为此,此上主持华北政务的黄郛与日驻平使馆的中山洋一先后举行了第一次大连会议(1933年7月3-5日),北平会议(1933年11月7日-9日)和第二次大连会议(1934年7月23-24日),以商讨所谓善后问题的处理。所议决一的内容概要为:
第一,对协定的第3条确认中国军队撤出战区后,日军“主动回到大致长城一线”解
释为中国“接收不包括长城线在内的长城以南以西的地方”,亦即“停战协定上说的大体上的长城线就是说在长城以南某些地方日军当然有驻屯权”。这些地方为“山海关,石门寨,建昌营,抬头营,冷口中,喜峰口,马兰峪,古北口”以及在“滦州,迁安,撤河桥等地配置所需的设备及警备部队”。另外,中国在山海关,古北口,喜峰口,潘家口,冷口,界岭口6地为关东军配置处理交通,经济等事务的机关,为其在业务上给予方便。上述地区,无一不具有重要的军事意义。中国军队撤出战区,不得越线进入,日军却占据要津,仅此一项就足以决定华北的命运了。
第二,协定第4条的附则着意对负责维持战区治安的警察机关作出要求,为“不可利
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究竟何种人员符合日本的这个标准呢?尚不得而知。经过大连会议,人们终于找到了注脚。该会谈商定,将李际春伪军的三分之二遣散,三分之一收编为河北省保安队,仍驻原地。用汉奸武装充当战区的治安部队,自然不会刺激日军的感情。不仅如此,由关东军一手扶植起来的汉奸部队的遣散却由中国承担一切经费。并推李际春为战区杂军编遣委员长,共收编伪军4千人,遣散6千人,编遣,善后等费用共48.4万元。中国对恶名昭著的汉奸没有处置权,相反还要委以重任,妥为安排,无异于养虎贻患。
与此类心的情况是另一汉奸郝鹏在天津因内讧被其副官架出日租界,送往担任津沽防卫的第1军团(军团长于学忠)。日本天津领事田中立即向于学忠抗议,谓华方越界捕人,要挟中国当局不得处理。国民政府屈服于日寇的压力,令河北省政府取消对郝之通缉令。事隔数日,郝鹏被释放。
日本极力保护此等为虎作伥的汉奸,显然是要保存力量,以期继续利用他们充当进一步侵略华北的急先锋。
4.借机提出通车,通邮,通航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使国民政府在实质上承认了
“满洲国“。
关于通车,仍属于《塘沽协定》善后处理问题会谈的议题之一。经过北平会议,商定由“满洲国”铁路总局与中国北宁铁路各出一半资金组织第三者机关——东方旅行社管理,损益各半。每天由北平和奉天各自发出一列直达客车,乘务人员在山海关交接。1934年7月1日开始通车。
关于通邮,因关东军反对象通车那样设立第三机关且在邮票,邮资等项主张又难为中国接受而搁置了一段时间。后由于汪精卫担任外交部长采取媚日方针,在蒋,汪的作用下,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基本上接受了关东军的提案,即通邮由邮政机关办理,使用不带“满洲国”字样的邮票,对仍使用旧邮票者,须承认其已付邮资,不征收不足款额。1935年1月10日开始通邮。
关于通航,双方达成协议较前两项为晚,但它的实际存在又较前两项为早。前已述及,日军借履行《塘沽协定》为名,在平津擅自开辟了航线。此后,又延长到山东,不仅限于军用,甚至公然开辟了载客的定期班机。不久,日本又在天津设立了航空部,从关外拨机9架,在华北各大城市间飞行。1936年日本增兵华北以后,在天津新建一占地2千余亩的大机场,为华北航运的中心。1936年10月17日,宋哲元与天津日领堀内干城在北平签订了《中日通航协定》,规定由双方合组惠通公司,资金各半。航线有四:天津大连线,天津承德北平线,天津北平张家口张北线,北平天津锦州线。各线均与“满洲国”及日本国内线相接。
华北与“满洲国”间通车,通邮,通航的实现,使国民党政府在事实上承认了“满洲国“,也使日本叫嚣已久的中日“满”提携和把华北变成亲日“满”的特殊区域,保证“满洲国”安全等一系列计划迈出实际的一步,这一步也正是“华北自治运动”的目的所在。
上述各项内容都潜伏了日本策动“华北自治运动”的各种危机,准备了一切必要的条件。有的台湾学者也同持一论,认为“塘沽停战协定,虽挽救了平津的陷落,却未能解除华北危机,或者说孕育了新的危机”。“这个协定,在文字上,内容上存在有许多疏漏之处予日人以可乘之机,亦是事实”(来源李云汉《宋哲元与七七抗战》第54页)。
总之,从对《塘沽协定》在日本策略变化中的地位及其实际作用的分析,充分反映了《塘沽协定》与“华北自治运动”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至于研究这段历史时怎样划分阶段,如“华北自治运动”的起点为何,都可作具体分析。但是具体的分析并不妨碍我们从整体上去认识这一时期日本的侵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