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纳税人在享受涉农税收优惠时,很容易出错,主要集中在三类问题。本文通过几个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政策解读与分析。
合作社村民工资如何缴税?
专业合作社农民工资的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在合作社务工的人群相对稳定,均为本村村民;另一方面,村民只有在做农活时才会集结。那么,村民的工资属于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应如何缴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获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所获得的报酬,一般按劳务报酬计算。因此,专业合作社村民的收入性质判定,取决于其是否与专业合作社签订合同。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范围,在年度汇算时适用相同的税率。村民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举例来说,假设在某专业合作社临时务工村民张某,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所得5000元,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张某每月需要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5000-5000×20%)×20%=800(元);
在年度汇算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5000×12-5000×12×20%-60000-其他法定扣除额)×3%,即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张某可以申请退税。
土地使用权租赁能否免征增值税?
实务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优惠,也是纳税人经常咨询的问题。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村集体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企业,又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对此,纳税人租赁土地使用权能否免缴增值税,关键在于流转后土地的用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明确,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纳税人流转土地如果用于农业生产,则免缴增值税;如用于非农业用途,则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举例来说,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拥有两块靠近山区的闲置土地,均对外出租。甲企业将其中一块土地,出租给附近的果农用于种植橘子,租金为2万元/年(不含增值税);将另一块土地出租给同一批果农用于日常生活起居,租金为1万元/年(不含增值税)。那么,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甲企业出租土地给果农用于种植橘子,取得的2万元收入免缴增值税;出租的另一块用于果农日常生活起居的土地,为非农业用途,取得的1万元收入,应按照出租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0.09万元(1×9%)。
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近年来,为深耕产业链,不少农业企业同时注重研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农业企业在享受生产所得免缴所得税的基础上,能否叠加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也是纳税人的关注热点。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这两类税收优惠并不冲突,可以叠加享受。需要注意的是,农业企业适用免缴政策的所得,必须是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所得。其他来源所得,无法适用免缴所得税优惠。
举例来说,假设2020年度,金福农业利润总额为11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种植火龙果项目所得,另外的10万元为高新技术服务项目所得。在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和优惠情况下,100万元的种植火龙果项目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的高新技术服务项目所得适用15%的优惠税率,即金福农业只需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