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员工工资税前扣除,并无金额上限限制(国有企业须执行政府规定限额)。但是,也不是说,账上列了多少工资薪金支出,就能税前扣除多少。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一、实际支付
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实际支付;否则不得税前扣除。我们分情况具体来讲:
(一)2020年12月计提工资,12月当月发放;自然可以税前扣除。
(二)2020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1月发放,也是可以税前扣除。
(三)2020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4月(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还是可以税前扣除。
(四)2020年12月计提工资,次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发放,则不得税前扣除,须纳税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对于上笔工资,2021年7月发了,则仍可追溯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重新计算扣除;并对相应所得税额进行退抵处理。
二、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
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于合理工资薪金给出五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依法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则相应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问题讨论:若公司支付工资时,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后续或者主动,或者被动(因税务机关检查等原因)补扣了个税,这样还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有的观点认为,这种情形虽然补扣,但这属于纠正错误;不能改变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个税义务的既成事实。(注: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
三、符合相关性原则
税法所称相关,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比如发放退休人员工资,显然与取得收入无关,这就不能税前扣除了。
四、人员对应岗位
计提工资薪金,应当对应员工岗位,计入相应科目。比如管理人员工资,计入管理费用,自可依法税前扣除。但如基建人员工资,计入在建工程;后期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就不能在发生时直接税前扣除了。
五、劳务用工之区分
劳务用工,关键在于是否直接向员工发放:如果直接向员工发放,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再向派遣人员发放),那就是劳务费用。
六、支出项目与福利不同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福利性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处理。这个福利性补贴,是指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比如按月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补助、住房补助等,这些算是工资薪金。
但是比如年节给员工发红包,这肯定不会纳入工资表,也不是每月都发的,这就是属于职工福利,受到14%比例限制,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扣除了。当然,个人所得税范畴,这种职工福利也是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综合所得)来计算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七、扣除凭证乃是另一必要条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许多人只关注上面各项(实体),而不关心扣除凭证(程序);更常有人拿税法第八条说事(实际发生就要扣除,不管凭证)。
任何一项税前扣除,都需要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且要有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进行辅证。对于工资薪金也是如此,要有工资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支出依据)、银行单据(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付款凭证)、劳动合同(这个不用每月都附,但显然应当有,通常人资部门或者档案部门保管)、个税扣缴申报资料(电子申报当然也可以,能查到即可)、工资计算依据(计时、计件等记录,工资表能反映则不必另行重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