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贫爱富(嫌贫爱富的近义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详见附件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就符合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详见附件二)。

>嫌贫爱富(嫌贫爱富的近义词)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看,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成为了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纳税人即使逃避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甚至更多,只要未超过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就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是一个受很多因素影响的变量,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范,如何认定将会对定罪产生很大影响。

首先,如何确认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计算期间,比如说是按日、按月、按年。确认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时,是按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当日、当月还是当年计算?如果纳税人逃避的税款为多笔并且跨过一个纳税年度或多个纳税年度,如何计算?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可以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要按年汇算清缴。不同税种会对各税种应纳税总额计算期间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些因素是不是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其次,影响纳税人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重要因素还有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行业相同,经营规模越大,形成的各税种应纳税总额就越大;纳税经营规模越小,形成的各税种应纳税总额就越小。有的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总额可能不过百万元,有的纳税人每年缴纳税款总额可能过亿元。如果将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作为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条件,有的纳税人因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就要受到刑事追究,有的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一千万元也达不到被刑事追究的条件,逃税罪岂不成为了一个“嫌贫爱富”的罪名。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附件(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条文

第五十二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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