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读者后台私信,说他曾祖是晚清时期的七品知县,但墓碑上却写着“加一级记录二次”的字样,问御史这是不是说他曾祖是六品衔知县?
“加一级”从字面上理解是很容易出现问题的,正常都会认为加一级就是品级提高一级。实际上按照清代的制度,这种所谓的加级记录,与品级并不挂钩,说白了就是一种荣誉性的奖励。
>左都御史相当于什么官(左都御史几品)
对清史略有了解的读者应该知道,清代官制中有“议叙”这个说法。议叙是指朝廷对官员的一种通常性的奖励,就像荣誉勋章以及各种荣誉证书一样。
文官的议叙主要分为加级和记录,按规定记录以次计算,有记录一次、二次、三次之别;官员如果在记录三次的基础上,再获得一次记录,那么就晋级为加级一次。
同理,加级也是分为一次、二次、三次,这样算下来加级记录总共就有十二个等级。
加级记录只是一种奖励,与晋升并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即使不对晋升起作用,加级记录本身也是官员的一种荣誉。清代时地方官出巡时,打头的牌子是“肃静”、“回避”,然后是“某某年进士、举人”、“某县正堂”。
如果有加级记录的话,最后的牌子就是“加几级记录几次”。可以看出,加级记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提升官员的身份地位。
总体来说,官员获得加级记录并不难。清初时期由于连年战争土地荒芜,地方官如果督促百姓垦荒有功,按例就会获得吏部的议叙,给予记录或加级的奖励。
此外,还有如数或超数征收钱粮,缉拿重要的盗贼等,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议叙奖励。到了清中期以后,加级记录几乎成了官员的标配,诸如纂修实录、奉旨修书、承办军营、河工等办差有力者,皆可获得加级记录的奖励。
雍正朝以前,官员对加级记录并不十分看重,因为这种荣誉具有普遍性且对晋升没有任何帮助,所以有则是锦上添花,没有也无关大碍。
到了雍正以后情况就不同了。官员既然有奖励必然也会有处分,雍正之前规定,功就是功,过就是过,功过不能相抵。雍正三年,朝廷颁布了一道上谕:
一人之身,有功有过,一官职级,有降有加。旧例官官员降级留任,停其升转,必三年无过方准开复,降后虽有恩诏加级,不准抵消,殊非以功补过,开人自新之义。嗣后降级留任官员遇有恩诏及议叙加级,俱准以加一级抵消降一级。
这个规定出台之后,加级记录也就成了香饽饽,也从原先的荣誉性奖励转变成了一种实用性的奖励。
清代不管是京官还是地方官,也不论级别高低皇帝宠信与否,为官一生或多或少都要背上几个处分。甚至可以说,所有官员都不可能避免被处分。
不过官员所受之处分,大多是罚俸、降级留任一类的。雍正帝自从颁布了功过可相抵的政策后,就意味着加级记录可以用来抵消这些轻微的处分。这样一来,官员就必须储备足够多的加级与记录来抵消处分了。
前面提到,加级记录对晋升没有实质性的影响。但也不绝对,打个比方如果知府出缺,作为应升之各官,如果年龄、才能、资历都相当的情况下,有了加级记录的官员就会优先得到吏部的推荐。
这就好比现在一样,一个大学生去公司面试,在学校、专业、能力等硬件方面差异不大的情况下,如果获得的荣誉多,那么自然就容易被录取。但这种情况毕竟不多见,所以可以忽略不计。
同样是议叙,武职官员不称加级记录,而分为五等军功。军功的规定比较详细:如敌众我寡,攻战得获者为一等;敌兵众多,我兵略少,攻战得获者为二等;兵数相等,攻占得获者为三等;我兵众多,敌兵略少,攻占得获者为四等;我众敌寡,攻占得获者为五等。
凡获得军功的官兵,兵部都会颁给功牌。军功最为出众者,给予一等功牌加三等功牌一;一等军功给一等功牌,以此类推,至五等军功给五等功牌。
与文官议叙不同,武职官兵如果获得军功是可以直接晋升的。对此朝廷有明文规定:一二品武官有一等功牌二,三四五等功牌各一;三、四、五品官员有一等功牌三,二三四等功牌各一;六、七品官有一等功牌五,二三四等功牌各一准授一云骑尉。
乾隆时期对功牌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五等改为三等,即五品、六品、七品功牌,得到几品功牌就授予几品顶戴,这个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说到这里开文读者提出的问题也就解释清楚了,他的曾祖墓碑上所刻的“加一级记录二次”,就是一种荣誉奖励,品级并没有发生变化仍是正七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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