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银团贷款(国际贷款模式)

国际银团贷款国际贷款模式

国际银团贷款,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联合组成银行团,按照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条件,统一向借款人提供巨额中长期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国际银团贷款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国际项目的银团业务。

中文名

国际银团贷款

别称

国际辛迪加贷款

内容

银行团向借款人提供中长期贷款

基本方式

直接参与型、间接参与型

简介

国际银团贷款签约现场

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委任书(Mandate Letter)的形式授权牵头行(Leading Bank或Managing Bank)组织银团向其提供贷款。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是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参与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按照一份共同的协议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间接参与型的国际银团贷款则是先由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或承诺提供贷款,然后由牵头行把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贷款以一定的方式转让给参与行,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某些情况下借款人甚至不知道参与行的存在。 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银团,按照内部分工和出资比例向某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的大小是根据项目的筹资规模决定的。银团成员少则几家,多则几十家。

银团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前者是由银团内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回收和统一管理的贷款;后者是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成员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工作均由牵头行负责的贷款。

起源发展

国际银团贷款分布

银团贷款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一种融资方式。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迅速弥合战争创伤,采用多种方式国际银团贷款,筹措资金,发展生产,振兴经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促进了生产向国际化发展。生产的国际化促进了市场的国际化,加速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加了融资需求,所需资金数额也逐渐增大。由于巨额贷款仅靠一家银行的力量很难承担,况且风险也很大,任何银行都不愿独自承担。为了分散风险,有意发放贷款的各家银行便组成集团,每家银行认购一定的贷款份额,由一家代理行统一发放和回收。银团贷款由此产生。

70年代以来,国际银团贷款经历了三个阶段。70年代初到1981年期间,传统的银行双边贷款逐渐被银团贷款所取代,因为银团贷款既能筹得巨额资金,又可分散贷款风险,借贷双方十分满意。1982~1986年,由于银团贷款市场中最庞大的需求者──发展中国家为沉重的债务危机所迫,不得不减少贷款活动,因而银团贷款规模大大收缩。与此同时,更多的资信可靠的借款人由国际信贷市场转向国际债券市场筹集资金。

1987年以来银团贷款又重新兴旺起来。但是,此时的银团贷款市场在结构上已有很大改变。私人企业取代了过去银团贷款主要借款人──政府或官方机构。国际银团贷款得以重振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国际信贷市场上出现了多种期权贷款业务。它较债券灵活,成本低于一般银行贷款,不仅能融通流动资金,也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国际债券市场动荡不定的局面下,许多信用评级较低的公司愿意转向这种贷款方式来筹集资金。同时,国际债券市场上筹资成本的上涨,以及包销风险的增加,也增强了银团贷款方式的竞争力。

原因

银团贷款能够不断发展的原因是:

①筹款金额大,期限长,不受贷款规模的限制;

②分散了贷款风险,各贷款行只按各自贷款的比例分别承担贷款风险;

③避免了同业竞争,增强了业务合作;

④不附带诸如贷款必须用于购买贷款国商品等限制性条件;

⑤筹资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合理。

特点

国际银团贷款签约

(1)分散贷款风险,由于国际银团贷款是多家银行共同向一个借款人贷款,万一借款人无力还债时,呆帐的风险由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成员分摊;

(2)贷款期限较长,一般3-8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以上。

(3)贷款金额较大。

银团内部分工

由于参加贷款行承担的贷款份额各不相同,因而在银团中拥有的地位和分工也不尽相同:

①牵头行,是银团的组织者,一般均选择有实力、有威望的大银行担任。职能是为借款人物色贷款银行,组织银团;协助借款人编制资料备忘录;聘请律师起草贷款协议和有关法律文件;负责贷款的广告宣传;安排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及首次提款等。

②副牵头行,在较大的银团中,仅有一家牵头行往往力不胜任,还需设副牵头行协助工作。

③代理行,由银团委托作为“贷款管理人”的银行,全权代表银团在贷款协议上签字,按照贷款协议的条款负责贷款发放和回收贷款,并负责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它还负有沟通银团内各成员行之间的信息,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出面处理违约事件,协调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责任。

④参加行,指其他参加银团,并按比例认购贷款份额的银行。

银团贷款协议

银团贷款协议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对签署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主要内容有:

①贷款金额和货币种类,是贷款协议的核心,表明银团对借款人承担义务的限度。在银团贷款中,货币选择的范围一般包括自由的可兑换货币、国际上可大量得到的货币(通过金融市场)和适合于借款人需要的货币。

②贷款期限,银团贷款的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的可达10~20年,但一般为7~10年。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分为三个阶段,即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提款期一般为2~4年,在此期间全部贷款必须提完,否则,逾期未提部分视为主动放弃,不得再次提取。宽限期从提款期结束开始,一般为半年至1年,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利息,不还本金。还款期视贷款金额的大小、期限的长短而定,一般为5~7年,在还款期内贷款本金可分若干次偿还,直至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③贷款利率,有固定和浮动之分。固定利率是借贷双方签约时选用的一个固定不变、适用于整个贷款期的利率。浮动利率以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通常选用6个月)为基本利率,再加上一个利差,作为银团贷款的风险费用。

④说明与保证,是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对其承担义务的合法权利及其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等事实所作的明确说明,借款人必须保证该说明是真实准确的。说明包括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借款行为是否得到政府的批准和许可的证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等。

⑤先决条件,包括提供使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函;一切必要的政府批文、证明或授权;借款人的证明文件,如合资合同、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律师意见书;费用函等等。

⑥费用条款。在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诸如承担费、管理费、代理费、杂费等费用。

⑦税务条款。一般来说,国际银团贷款所涉及的税收有利息预提税、印花税和对贷款人在借款人国家开立的办事机构征收的税项。不同国家所课税项的税率各不相同。

⑧法律条款。一般包括确定准据法、规定审判地点和指定诉讼代理。准据法即规定以某国的法律作为该贷款协议的必遵法律,常用的为英国法、美国法和香港法。准据法确定后,审判地点也就确定,一般都在同一国家。此外,借款人还须指定它在审判地点的诉讼代理,以便在今后发生起诉或被诉时,有其合法的诉讼代理接受法院传票并办理有关法律事宜。

基本方式

主要直接参与型(Direct Participation或Loan Syndication)和间接参与型(Indirect Participation或Loan Participation)。

贷款条件

银团贷款得以进行的前提,对借款人本身的条件及要求必须符合银团贷款的惯例和一般要求,而银团贷款的条件也要符合借款人的要求。只有两方面互相认可,银团贷款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出于贷款安全性考虑,银团贷款对借款人的选择倾向于一国政府机构,地方政府,中央银行,官方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及国际机构,跨国公司等。

借款人的资信程度越高,越容易获得银团贷款,而且条件相对越有利。银团贷款的使用尽管较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宽松,但用途必须明确。即前者并不象后者那样事先已规定贷款的使用方向,但在申请贷款时的用途一定要明确。银团贷款的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浮动利率一般以国际银行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利率。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基础利率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和美国优惠放款利率等。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是指伦敦欧洲货币市场银行间的资金拆借利率,其利率是目前国外浮动利率贷款中采用最多的基础利率,它从市种上分为美元。日元、英镑、马克等。浮动利率的调整期限有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等多种。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每天都在变化。此外,担保是银团贷款的必备条件。担保人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资信度。

其他法律文件

委托书(mamdateletter)

“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letter)

“情况备忘录”(informationmemorandum)

谈判并签订银团贷款协议

法律意见书

参考资料

1.国际银团贷款·国家开发银行

标签: 国际银团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