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项目总成本的【估计与确】定问题

关于建筑业项目总成本的【估计与确】定问题

  之前我讲了关于建筑业成本确认的一个问题,许多读者来问,建筑业成本既然取决于项目计划总成本与完工进度,那么,项目的计划总成本与完工进度又该如何确认呢?

  今天讲一讲计划总成本的估计问题。

  计划总成本主要依据合同资料、造价资料来确认,当然,既然是计划,就一定会有变化。随着设计的修改、措施费的调整、市场价格的波动、生产情况的变化等等,这个金额是会发生改变的。会计还需要结合这些情况和改变,调整自己的计划成本总额。

  比如,按合同造价,某项目成本是1000万元,但前期勘查有问题,地下还藏有一个神兽,需要追加措施费200万元,这是实际的成本支出,不论甲方是否同意,只要公司进行了施工,会计就必须据实把这200万元加进去,从本期开始,计划总成本就调整为1200万元了。

  这个调整在会计上属于估计变更。前期已经按原总成本金额确认的工程累计成本不予追溯,本期按完工进度确认新的累计成本后,扣除前期已确认的成本,就是本期的成本。

  这样的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没有差异。

  那么,这个成本总额的调整该如何确定呢?是不是会计自己想定多少就定多少呢?

  显然不是会计想定多少就定多少,而必须要是,会计职业判断是多少就定多少。

  这要结合公司内部文件、项目资料、项目实际情况来定。

  极端地说,如果会计认为公司的文件、项目的报告、与甲方的协议等都统统不可信,你甚至可以亲自跑跑工地,自己来看看总成本应该调整为多少。因为会计必须要对报表使用者负责,所以,会计必须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合理的职业的判断,防止因合同、文件、发票等形式证据所导致的误导甚至舞弊。

  就是说,每一次关于总成本金额的调整,会计都应该有一个自己的判断报告,不论是书面的还是肚子里的,总之要有自己的理由与依据。实际上任何人都不能质疑会计的这个调整权力,而最多只能质疑会计的调整结果,但是,谁想要质疑会计的调整结果,他就必须提供自己的调整证据。

  在完工之前,总成本并非一个确定的金额,当然也不可能是一个可以随意打扮的金额,但本质上说,它就是一个估计的金额。一般来说,对估计金额所产生的争议,都是空对空一般的鸡同鸭讲,谁能说自己的估计就比别人的估计正确呢?

  所以,估计的本质是一个权力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一个金额真假的问题,而是一个权力范围的问题。

  会计做自己的账,自己就有估计权;审计签自己的字,自己就有估计权;客户付自己的钱,当然也有估计权;税务稽查做自己的《决定书》,自己也有估计权。

  你估计你的,我估计我的,总之就是一个估计数据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是非对错的问题!不能因为你估计的与我估计的结果不一样,就说我估计错了、你估计对的。

  做账、办税,就是一种游走,只要任何人都不能证明你错了,那你就是对的。对的就不用害怕了。

  当然,当100%完工后,这时总成本就变成一个确定的金额了,估计的拉锯战就到此为止了。完工前估计得再波澜壮阔,这时一切归于一个确定的数字。

  现在新闻上不是都在提倡发展量子力学吗,蓝老师认为量子力学也能指导会计处理。一个电子在撞上荧光屏之前,是一个弥散在宇宙中的几率波,什么样的位置与状态都是可能的,这不就是完工前估计的成本金额吗?而这个电子一旦撞上了荧光屏就像是项目完工一样,一瞬间电子就是确定的一个点了,一瞬间成本也就是一个确定的金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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