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能扣除分承包【企业已纳】税部分?

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能扣除分承包【企业已纳】税部分?

  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疑问:分承包企业已在工程所在地按0.4%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总承包企业在工程所在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能扣除分承包企业已纳税部分?

  回复: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相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及广东省内跨市从事建筑安装的异地施工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其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工程造价的4‰核定征收。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11-03


2017年5月的解读

建筑业异地预缴的个税如何列支?<蓝敏>

  一位河南建筑公司财务负责人谈到他的闹心事:公司做工程时,被地税按工程造价0.5%预征了个人所得税。公司一直以来都将这笔税金计入税金及附加,入了成本,现在被税务查到,说是不能列支,要补企业所得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呢。

  税务人员告诉他,这是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入公司的成本。他也认同的确不能列支,应该补企业所得税。但这个预征的个税该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这个企业所得税还真不应该补。

  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个人所得税,以前代开营业税建安发票时一并被征,现在要求自行扣缴申报。这笔税金的确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

  但是,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分离扣缴出来的,所以,税金本质依然是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是可以扣除的。所以只能这样表述:作为税金不能扣除,但作为工资可以扣除。

  所以,这是公司会计处理错误。这个税金不能计入税金及附加,而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福利费等个税的税基之中,然后再行扣除。

  那么,既然企业自己把账做错了,税务要求补税就是对的吗?

  不论是《征管法》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不一致,按税务规定纳税。所以,如果企业会计处理有误,税务人员当然可以要求其改正,但征税还是要按税法规定来征。

  如果这个税金的确是工资的一部分,就应该扣除;如果这个税金是额外向员工扣回(这种情况实务中不可能),就不能扣除。

  企业所持的申辩理由是:这笔税金的确是应该列支于损益的支出,只是应该列支于工资、福利费支出。并对账务进行更正,补充相关资料证据,比如工资制度、税金分配表等。正确应对的话,不应该形成补税,并导致滞纳金和罚款。

  那么,这种工程地征个税的情况,怎样处理才是标准的呢?

  实务中得有很高的水平才能奢谈标准。因为往往标准是一回事,而实操是另一回事。

  标准来讲,如果施工企业可以核算清楚员工的工资和个税(也应该核算清楚),并在工程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也应该全员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

  现实是,不少施工企业无法在工程地全员申报,而不少施工地地税因为不是主管局,也乐得按工程造价直接征税,所以,就形成了不少这种直接按造价征税的实际情况。问税务,说是施工企业没有全员申报,问施工企业,说是税务就是这样要求的。既然双方都认同,那当然就只得如此了。

  标准来讲,工程完工后,企业可以清算每个工程人员的个税,加总后可以看是不是交多了,如果交多了可以要求退税。但现实中,几乎没有遇到过这样办理退个税的。

  既然退不了,也难怪一些粗心大意的会计,会直接入到税金成本中去,因为它本身就是因为做工程而开支的嘛,不然还能放哪里呢?

  不能计入税金成本,该如何处理呢?标准答案是,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就应该算到个人的头上去。

  怎么算呢?税务按0.5%比率征的个税,肯定与具体的个税计算结果不符合啊。

  是的,核定征收不可能与具体的计算符合。但这应该难不到我们会计,归集和分配是会计的看家本领。会计应该以一定的、合理的、基于个税算法及职业判断的标准,确定一个分配方法,把个税分配到相关异地工程人员的头上,这样就相当于增加了工资或福利费,通过工资、福利费的渠道,引入成本中列支了。

  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 应交税费-扣缴个税

  有人问,如果把个税算到个人头上,个人的工资、福利费岂不是又高了?会不会又要补个税啊?

  既然税务机关已经按核定征收的方法征了个税,就不会再补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个0.5%(或其它比率),已经考虑了个税本身的情况。从我在建筑企业的顾问工作经验来看,如果真要算,都能把它算成征多了,不但不补,还要退呢。

  另外注意,按个税政策,对于在工程地交了个税的人,则机构所在地主管局不能再征个税。

  又有人说,这样,五险一金基数又高了,这不是才出虎穴,又入狼窝吗。

  社保嘛,自然有社保的方法和社保的专家,得从社保的角度自己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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