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税三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目前已经在广东、大连、宁波试点了,另外几个省市也已经发通知在12月份开始使用新系统,有青岛、山东、山西、河北、贵州、黑龙江、辽宁等。
外贸企业的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货明细表中的可退税额已经灰化处理,不再像老申报系统可以修改,新系统中直接依据财税[2012]39号退税计算公式按录入的免退税的计税依据即计税金额x退税率自动计算。如图:
有一些外贸企业在录入进货明细时,征退税率一致的情况下,有一些进货发票在录入后发现进货明细表中自动生成的可退税额出现比购货专票所显示的税额多1分或少一分的现象。新的审核系统修改了审核规则,对于这种所申报的可退税额比购货专票的税额多1分的,是没问题的,即外贸企业如果遇到这种可退税额多1分时可直接按系统计算的进行申报即可。
可有一些外贸会计对此比较纠结,因为这样账务就会不平了,例如退税的购货专票金额为3669.72,税额为330.28,而在录入进货明细时,系统自动计算出的可退税额为330.27,出现这种情况时咋办呢?
1、如果系统计算的可退税额小于发票税额1分时
记账时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转出1分不就平了嘛
购入商品时:
dr:库存商品 3669.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 330.28
cr:应付账款 4000
申报退税:
dr:应收出口退税款 330.27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27
少退的1分钱做进项转出:
dr:主营业务成本 0.01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01
2、系统计算的可退税额比购货发票多1分时
可以通过调整录入的计税金额来调整可退税额等于税额,即在录入计税金额时少录1-2分,把可退税额调整成发票税额。
或者直接按系统计算的进行申报,然后通过进项税额转出调平
购入商品时:
dr:库存商品 3669.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口进项税额 330.28
cr:应付账款 4000
申报退税:
dr:应收出口退税款 330.29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30.29
多退的1分钱做进项转出:
dr:主营业务成本 0.01(红字)
c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01(红字)
这个问题有啥好纠结的呢?